新新聞/36分鐘通過議約 李述德護遠雄放水3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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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侯柏青/新新聞

恐面臨5年以上牢獄之災,老闆馬英九作證忙撇清

當年負責大巨蛋議約的台北市前財政局長李述德涉嫌護航遠雄,遭台北地檢署依圖利罪起訴求刑10年。近500頁的起訴書裡花了極大篇幅揭露李述德涉案細節,議約背後的故事荒唐得令人無法置信。扛著主要議約人及甄審會主席招牌的李述德,在議約關鍵項目不顧北市府官員及顧問強烈反對而力挺遠雄,還唬弄甄審委員,只花36分鐘就通過他主導的議約內容。李述德被起訴後,接下來大家關注的是他的大老闆馬英九是否能「不沾鍋」、全身而退。

2003年12月29日,台北市政府對外徵求民間參與大巨蛋BOT案,隔年5月17日,甄審會評定由遠雄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時任台北市長的馬英九,指派愛將李述德擔任主要議約人,北檢多年後調查發現李涉嫌放水。

大巨蛋及附隨土地擁有50年地上權,北市府公告規定,除了設定負擔給融資機構外,嚴禁出租轉讓,且亦有甄審委員主張,土地使用範圍應不包括「住宅」。不過,遠雄為期增加獲利,仍希望爭取興建地上權住宅及放寬營運契約,但這個主張與市府公告背道而馳。

▲李述德擔任大巨蛋主要議約人,被北檢指控放水。(圖/新新聞)

不納專業意見,逕自解釋條款文意

檢方查出,北市府顧問、森海公司人員,在2004年6月24日的議約會議上率先發難反對放寬,強調市府若准許轉讓地上權將衍生風險,業者超過時限就會離開,這些地上權契約將成市府燙手山芋。

李述德不採納專業意見,卻在七月二十二日的議約會議上附和遠雄,把條款文意解釋為:「為了取得興建的資金,所以經過我(市府)的同意,你可以來辦理……不是說不得出租轉讓設定……」,他刪改合併條文,把「絕對不准」改成「取得北市府書面同意」或「依據興建營運契約」就可以處分地上權。

換句話說,遠雄只要在興建營運契約裡增設例外條款,就有機會蓋房子來賣。基於此,雙方在七月二十九日再度議約時,遠雄一提議增設例外條款,李就馬上同意,還說:「為了融資(將地上權)轉給受託機構或融資機構,這個可以嗎?寫得很清楚了,乙方加的這個文字,這點沒問題啊。」

〈完整內容請見新新聞16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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