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GPS查緝私菸!最高法院:海巡侵犯隱私 緩刑2年定讞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海巡署南巡局五二岸巡大隊王姓士官長,3年前為查緝私菸,擅自在陳姓男子的公司貨車底盤下裝設GPS監視貨車行蹤7天,不料取回時遭陳男發現,反挨告妨害秘密;事後陳男不滿檢方將王男不起訴,轉而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最高法院支持歷審見解,認為王男侵害憲法保障的隱私權,今(1)日駁回上訴,依妨害秘密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定讞。

▲GPS衛星定位示意圖。(圖/資料照片)

判決書指出,王男因另案查獲蕭姓男子駕駛車身印有某公司字樣的貨車載運私菸,為查緝該公司名下車輛有無走私情形,於2014年6月28日晚間,擅自將一台GPS裝設在該公司名下、當時由陳姓男子使用的貨車下方底盤。王男用GPS竊錄該貨車所在位置及地址、停留時間與行蹤等資訊,直至7天後取回追蹤器時,被陳男察覺報警逮捕,陳提告後,檢方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陳男聲請交付審判,高雄地院裁准、視同起訴。

法院審理時,王男辯稱,是為了取締私煙而鎖定該公司,裝設時並不知道貨車是誰在使用,且他所屬的單位因人力有限,只能以GPS衛星定位器代替人力跟監,他的用意在偵查犯罪,並非「無故」而是有正當理由,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一審判處王男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高雄高分院認為,王男具公務員身份,加重改判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及緩刑。由於妨害祕密屬二審定讞案件,王男屬於公務員適用加重處罰規定,讓案件例外可上訴;檢方替王男上訴到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認為,王的行為侵害憲法對於人民隱私權保障,駁回上訴、判王拘役50天、緩刑2年定讞。

日本最高裁判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也認為,GPS是強制偵查手段,並非偵查機關調查用來發現及確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沒有法院同意,不得假借偵查之名行侵權之實,我國最高法院採美、日等國相同見解,首次對類似的GPS爭議案件作成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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