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礦業法》 包括亞泥等六大礦場需補作環評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根據新修法內容,大型礦場須在修法通過後3年內補做環評,若屆時未依法辦理,主管機關可處罰並要求限期改善,若屆期仍未改善者,最重可廢止其原核定的礦業用地。不過因花蓮亞泥礦場已獲經濟部核定展延礦權20年,所以就算礦場涉及原住民用地,也無須取得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權。

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院會7日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會後記者會說明。(圖/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長賴清德裁示時指出,本次《礦業法》修正重點,依循《原住民基本法》的精神保障原住民族權益,並就開採量進行管制,也新增了環境保護監督機制,同時落實資訊公開及保障公民參與。除已兼顧環境保護及產業需求,礦產資源定位以供應「內需」為主軸,以促進經濟及環境的永續發展,並符合社會最大期待及共識。

經濟部指出,這次《礦業法》修正草案有六大重點,包括:規範採礦規模、落實總量管制;未曾環評的既有礦區需補辦環評、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開放資訊參與、明定回饋機制及刪除霸王條款。

在落實採礦總量管制,加強環境保護方面,未來修法通過後,面積若大於2公頃,年產量5萬公噸以上,且未曾環評,就必須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規定,包括亞泥、潤泰、榮豐等這六大礦場,都要通過環評;至於小於5萬公噸的大概有60礦場,將適用《環評法》28條,進行環境調查。

另外,為了保障原住民放權益,根據新修法規定,新開發和申請展延的礦場皆需要符合《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規定,須諮商並取得該處部落「同意或參與,並得分享其利益」,若未依此規定辦理,最重可對業者祭出勒令停工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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