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抵抗不代表我要!」學妹向閨密哭訴遭惡學長性侵

記者陳啟明/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19歲邱姓男子,去年9月載學妹上學,竟以藉口拿包包要返家之名,將學妹載到自己住處兩2度性侵得逞,學妹最後向閨密哭訴後報警。邱男到案後則辯稱學妹2次都有同意;學妹則稱怕拒絕的話會被學長傷害。台南地院認為,據雙方事後臉書訊息,學妹傳訊「我不抵抗不代表我要」,邱未對此辯駁;另以邱回家拿包包,沒必要帶學妹一起進房間等由,認為學妹是遭強迫。審酌雙方已和解,依強制性交罪處邱有期徒刑1年10月,可上訴。

性侵,被害人,角落哭,強制性交

邱姓男子以藉口拿包包之名,性侵學妹2次得逞。(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邱與學妹國中時就認識,為學長、學妹普通朋友關係,邱高職畢業後到電信行上班,兩人仍有聯繫。去年9月早晨,兩人在臉書聊天,邱得知學妹要搭公車上學,表示可騎機車載她去,學妹上車後,邱卻稱要回家拿包包,將學妹載回家,並要她一起上樓,2人在邱的房間發生關係。學妹向閨密訴苦遭性侵並報警,邱被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

學妹在偵訊時證稱,她覺得邱載她上學的路線怪怪的,結果竟是騎到邱家。邱要她一起上樓,她覺得有異,但因為害怕,不敢說什麼,進房後就被性侵。邱沒問過她意願,她也不願意發生關係,但無法抓摸邱是什麼性格,怕表示不同意會被傷害,才在過程中沉默、沒有反應。

邱辯稱,當天進房間後突然想要,問學妹「可以嗎?」學妹點頭。第2次時,他問學妹「我想要再1次,可以嗎?」學妹說不要射在裡面就好,他才繼續。律師則為他辯稱,學妹過程中沒有說不要或抗拒,內心畏懼並未顯示於外,無法認定邱違反學妹意願強制性交。

合議庭認為,倘若學妹故意誣陷邱,大可證稱與邱性交前,有明確表示不要與邱發生性行為,以便入他於罪,而非證稱「過程中我都沉默、沒有反應,因為我心裡很害怕」,故應可採信學妹無意願發生關係。另外,學妹趕著上學,豈有意願與邱發生關係?且邱要學妹一起上樓拿包包,可見是刻意使學妹身處於陌生、無處求援環境。

再加上2人事後臉書對話,學妹傳訊「我不抵抗不代表我要」,邱不以學妹有點頭同意等情反駁,而是稱:「對啊,所以妳要報警,還是怎樣」,可見學妹所言應可採信。邱也不諱言與學妹發生性行為時,學妹無反應,躺著任由他動作,可見他應知悉學妹性自主意思顯然受到壓抑。合議庭認為,審酌邱願賠償學妹8萬元,如科以強制性交罪法定最低度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因此酌減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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