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遇劫被斷手疑詐保 法院判須理賠5000萬元定讞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中一名顏姓男子自稱,10年前在中國廣東遇到搶劫,遭歹徒砍斷左手前臂,返台後向2家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結果被保險公司認為是自殘詐保,拒絕理賠。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認為依據鑑定報告,斷臂事故為意外非自殘,今(3)日駁回上訴,判南山人壽、台灣產物保險2家公司共須理賠顏男2657萬餘元定讞,且須依年利率10%加計9年的利息,總額超過5000萬元。

▲最高法院。(圖/資料照片)

顏男主張,2008年8月22日晚間6時許,與4名友人在中國廣東省東莞市虎門鎮的飯店用餐,商談日後業務合作事宜,用餐、唱歌後獨自走路回家,遭年輕歹徒從左側方強搶手提包,由於自己緊握不放,被歹徒拉著走,雨傘也被彈落,於是用右手抱住一棵樹抵抗,但被歹徒持刀猛砍左手,造成左手前臂斷離。顏男自稱因驚嚇過度倒地,但隨即從地上爬起尋找左手斷肢、高喊救命,再前往附近的醫院救治,並向公安報案;事後向在台灣投保的2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2657萬餘元。

2家保險公司各自提出多項疑點,主張包括顏男被搶過程不合常理,遭連砍5次才斷臂、刀傷恐非他人所為,顏男被砍後未向商家或路人求救,顏男有財務危機並遭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可能以自殘圖領保險,拒絕理賠。

一審判顏男敗訴,保險公司免賠,但二審根據法醫研究所的鑑定報告,認為顏男斷臂是他人所為非自殘,況且事發當時為凌晨1點且有颱風來襲,深夜期間無其他路人經過應屬常情,加上保險公司未提供積極證據證明顏男與他人共謀犯案詐保,判決2家保險公司共須理賠2657萬6460元,保險公司不服提上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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