漠視人團法 非足球協會會員可以選理事長?

記者林辰彥/特稿

竟然有這種事?不必加入協會,就能參選理事長?中華足協28日召開理監事會議。部分理事在主席宣布散會之後,自行推舉會議臨時主席繼續開會,將包含開會所有理事在內的參選人資格全數通過。

▲足協現任副理事長。(圖/記者林辰彥攝影)

▲足協現任副理事長龔元高。(圖/記者林辰彥攝影)

原本協會「選務小組」審核部分參選理事長、副理事長與理事人選資格。因為部分理事護航某些參選人的資格,主席現任理事長林湧成希望維護會員權益,不得不宣布散會。

不管足球協會章程如何,根據人民團體組織法,要在團體中取得選舉與被選舉權,要加入該團體成為會員。足協部分理事不理會人團法,逕自護航包括自己在內的參選人,也就是讓非團體會員也能參選協會理事長等職。

況且,內政部列席官員,竟然無視人團法的基本精神,不聞不問。

足球協會理監事會在理事長宣布散會之後,部分理事自行繼續開會,並互推劉福財為臨時主席,讓現任理事(同時也參選第十二屆理監事)擅自審查並全數通過參選第十二屆理監事的人選。

足球協會過去一些掌握資源人士,視台灣的足球為囊中物,對於法治、法規之漠視,強行否決選務委員會審定的參選人資格結果,並刻意曲解足球協會章程條文內容。

龔元高副理事長認為,足協章程第32、38條,「只要足球協會會員推舉,就可以參選協會職務。」也就是說,一個人民團體可以容許一個非會員參選理事長等職務,荒誕不羈之甚。一個人民團體會員繳交會費,而可以容許一個非會員擔任理事長?

內政部主管人民團體事務,列席之官員竟無法維護人團法的基本精神,也讓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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