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網速三連霸?台灣之星涉廣告不實 公平會開罰60萬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公平交易委員今(1)日針對台灣之星電信宣傳廣告做出裁處,該公司網路廣告刊載「賀!台灣之星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No.1」等圖文及新聞稿載有「成功挑戰各大跨年晚會地點4G測速三連霸」、「台灣之星均速達67.6Mbps,遠勝同業10倍」等詞句,因提不出數據佐證,違反《公平交易法》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台灣之星接獲消息發表聲明「此次處分結果顯有重大誤會,將提起行政訴訟」。

▲示意圖/資料照

公平會表示,台灣之星於去年網路刊載行銷廣告,內容包括「下載網速台灣之星表現更加亮眼,均速維持67.6Mbps」及「賀!台灣之星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No.1」等圖文,使民眾誤解台灣之星在2014年至2016年的跨年期間,行動上網速率優於其他電信業者,且速度高於10倍。

針對公平會的質疑,台灣之星表示該廣告是依據2014年至2016年連續3年在12月31日晚間,至全台主要跨年活動場地實際測試結果,經SPEEDTEST資料庫數據,核對確認後製作而成。但公平會表示,該公司並未提供2014年跨年行動上網速率佐證資料,尚難認定網速實測「三連霸」宣稱屬實。

經公平會調查,依據2016年SPEEDTEST資料庫數據顯示,該年度台灣之星行動上網速率為20.22Mbps,僅約為其他同業2.4至3.1倍,但廣告宣稱「均速達67.6Mbps,遠勝同業10倍」等詞句與事實不符,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60萬元罰鍰。台灣之星接獲消息,發表聲明「此次處分結果顯有重大誤會,將提起行政訴訟」。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聲明全文】

有關今日公平會針對台灣之星於網站刊登之廣告載有「賀!台灣之星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No.1」等圖文及新聞稿載有「成功挑戰各大跨年晚會地點4G測速三連霸」、「台灣之星均速達67.6Mbps,遠勝同業10倍」等語,並謂上述呈現內容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一案,與實情不符,顯有重大誤會,本公司特此提出以下聲明:

一、依據SPEEDTEST資料庫所提供的跨年當天特定時段(22:00-00:30)及當年度全台各大城市跨年晚會所在地之測速結果,本公司的網速確實都是第一,此亦為公平會今日新聞稿內容所述「台灣之星公司該年度行動上網速率為20.22Mbps,僅約為其他同業2.4至3.1倍」。

二、關於新聞稿中提及「台灣之星均速達67.6Mbps,遠勝同業10倍」,係為本公司在105年跨年晚會現場實測之結果,本公司於新聞稿中亦有表明「上述係指台灣之星於2014至2016年連續三年12月31日於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各主要跨年活動場地實際測速之比較結果皆為第一。(以上統計尖峰時間為12月31日22:00~1月1日00:30)」

三、至於公平會新聞稿中所述「惟台灣之星公司僅提供104年及105年SPEEDTEST資料庫數據,並未提供其他可資證明該公司103年跨年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電信業者之佐證資料,故103跨年網速實測之宣稱並無公正客觀第三方機構提供之數據佐證」等語,因本公司於103年8月底正式開台,故本公司尚未購買該年度SPEEDTEST資料庫資料,此部分亦已據實向公平會說明。

四、本公司所宣稱「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係指103年至105年,本公司人員至全台各大城市跨年晚會所在地模擬消費者實際使用各業者行動網路之網速實測結果,且皆有實測照片為證,亦於官網公佈。

五、本公司自開台以來積極投入資源,持續佈建、優化網路,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首創「一個月免費上網吃到飽試用」,且為唯一提供消費者每年都可申請試用之業者,讓所有消費者皆可感受本公司網路品質提升的最新情況。

六、公平會此次處分之結果顯有重大誤會,且嚴重抹煞本公司對於消費者權益保障之努力,本公司甚感遺憾,將於收到公平會處分書後,提起行政訴訟,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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