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勾勾纏有法可防了 政院修法最重可處3年徒刑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為了防止「恐怖情人」,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草案內容若順利通過,未來如發生糾纏行為,經警方調查屬實,警察機關可對行為人做出警告或處以最高10萬元以下罰鍰,若2年內再犯,則授權法院核發防制令,如違反「防制令」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會19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圖/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長賴清德在會中裁示,近年來發生多起民眾因遭跟蹤、騷擾,進而衍生傷害等案件,引起社會各界對糾纏行為的重視。為保障民眾的自由及安全,本法案賦予警察機關調查處理糾纏行為案件及法院核發防制令,期能藉由公權力及時介入,有效遏止糾纏行為,避免後續重大犯罪行為發生。

▲蕭敬騰爆出被粉絲Yuki糾纏。(圖/資料照、記者邱榮吉攝影)

內政部表示,我國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對於跟蹤、騷擾行為分別定有處罰規定,但這些法律僅就特定關係、與性別有關或跟追所為規範,至於不具這些要件的ㄧ般跟蹤或騷擾等糾纏行為,即難以適用或無實效。因此擬具「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

草案明定糾纏行為是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7大類行為,使人心生厭惡或畏怖。

草案也明定,民眾報案後,由警察機關開始調查,對現行實施糾纏行為之行為人,警察機關得即時勸阻或制止。經調查有糾纏行為者,警察機關得對行為人為警告處分或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對一時糊塗等危害情節較輕微者,可給予警告,以利行為人改過自新。

經警察機關警告或罰鍰後2年內,如仍再有糾纏行為,則授權法院核發一款或數款結合之防制令,如禁止行為人監視、盯哨、撥打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行為或其他防止糾纏行為之必要措施,提供被害人周延的保護。如違反防制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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