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正「因公殉職」定義 給予警察遺族妥善照顧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鑑於國道第四警察大隊新市分隊郭振雄、葉家豪23日清晨在執行違規取締勤務時遭大貨車撞擊殉職,再度凸顯員警工作的危險性,內政部於今(26)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因公殉職」定義,希望能使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而死亡的警察人員明彰功勳,給予遺族妥適照顧,使警察人員無後顧之憂,勇於任事,執勤時更安心。

內政部長葉俊榮召開記者會。(記者盧素梅攝)

▲內政部於2)日部務會報通過修正「因公殉職」定義,希望能使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而死亡的警察人員明彰功勳,給予遺族妥適照顧。(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

內政部表示,近年來不斷有執勤員警,因處理高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而亡故,遺族在申請「因公殉職」撫卹案件時,卻受限於現行條文,只能核定為「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不符「因公殉職」引發外界爭論。

依內政部統計,近5年員警因公傷殘人數每年平均高達904人,由於警察工作性質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經常在高度危險環境執勤,警消傷亡風險顯較一般公務員高,為契合警消勤務高風險特性,故這次修正警消因公殉職定義。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正主要將現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第2款「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一,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以致死亡」之「因公殉職」定義修正為「執行前條各款所定勤務之ㄧ,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

內政部也表示,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函請銓敘部同意會銜發布,並送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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