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修正通過 身障者身故也能領保險金

記者李英婷/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8)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身障者身故可獲理賠,不再以61.5萬元的喪葬費用為限。另,新修條文也放寬保險業資金投入社福事業且符合規定者,亦可擔任被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但席次不得超過全體董監的1/3。

現行《保險法》基於道德風險,投保壽險的身障者,在死亡給付部分,只給予約61.5萬元的喪葬費,其餘死亡給付的部分則無效。但鑒於現行身障人士屢見高學歷、高收入者,這樣的限制不僅在法律層面構成對身障的歧視,且影響廣大身心障礙者,無法藉由商業保險獲得適足的保障。民進黨立委王榮璋因此提出修法,立院並於今日拍板三讀通過。

▲王榮璋就任立委後,積極為身障者爭取平等權利。(圖/記者林敬旻攝)

依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限制給付僅限縮於「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簡言之,未受監護宣告的身障者,身故均可獲身故理賠。

另,繼放寬保險業資金投入公共事業可擔任董、監事後,新修條文再放寬保險業資金投入社福事業且符合規定者,亦可擔任被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但席次不得超過全體董監的1/3。金管會表示,一來可以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社福事業,也考量社福事業多非屬公司組織,保險業應有一定監督管理能力,以利落實資金運用相關風險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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