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車行進中2犯人搖車鬧事想脫逃 罪加一等再判刑定讞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高雄地檢署前年派法警押解余姓、張姓2名分別涉及竊盜與毒品案遭裁定收押的人犯,欲前往高雄第二監獄途中,余、張2人卻腳踹、拍打車門,並搖晃囚車,高喊「放我出去!」法警緊急通報警網支援,並加速駛抵高雄第二監獄戒護區,才未讓他們得逞。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今(28)日駁回上訴,依脫逃罪將余、張各判刑2年2月、2年確定。

判決書指出,余男、張男於2016年3月3日被緝獲後,在高雄地檢署候訊室即有拒絕上銬、拒上警備車的舉動,同日晚間9時許,3名法警將余、張等9名人犯押上囚車,擬解送高雄第二監獄及高雄看守所時,余、張為了逃脫,在警備車剛出發時,開始猛力拍打、踹踢車內囚室前後隔門,並高喊叫囂「放我出去」,還鼓動其餘人犯群起鼓譟,進而合力搖晃車身,作勢要傾覆囚車,欲迫使解送的法警釋放其2人。在戒護人員極力安撫並通報警網、指示司機加速朝目的地行駛、鳴放警報器後,其餘人犯遂平靜不再配合躁動,余、張2人自知難以成事,方才停止。

歷審認為,余、張素行不佳,又利用囚車設備及人力較薄弱的場合,以強暴手段欲影響行車穩定,升高發生行車事故的風險,犯罪所生影響重大,將余、張各依脫逃罪判刑2年2月、2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警備車-圖/翻攝自臉書

▲警備車。(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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