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對小孩做這種事」少女仍遭性侵 校車司機判囚定讞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南市某啟智學校的林姓校車司機,因載送學生上下課而與被害少女熟識。由於少女畢業後仍與林男有聯繫,前年返鄉過年時,竟被林男誘騙出門、性侵得逞,儘管少女大喊「不可以對小孩做這種事」也無濟於事,還因此懷孕被家人發現。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見解,認為林男犯後未見悔意,今(4)日駁回上訴,依乘機性交罪判刑3年8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林男是在2013年間在啟智學校開校車時,認識當時就讀國中部的少女。少女於2014年6月自學校畢業後,即北上至桃園工作,因無朋友、同儕陪伴,所以偶爾會打給林男聊天。不過,2016年間,林男利用少女返回台南過年的機會,在台南大地震隔天打給少女相約見面,並於同年2月7日清晨6時許,開車前往台南市某間國小的校門口搭載少女,接著又開往某處魚塭旁,見四下無人要求坐在副駕駛座上的少女脫下褲子,儘管少女拒絕說「不可以對小孩做這種事」,但林男竟回稱為什麼不可以,且執意要求少女脫去衣物後,爬到已被放平的副駕駛座上親吻、撫摸少女,並加以性侵。直到少女月事遲遲未來,經家人帶往婦產科檢查,得知少女懷孕,才揭發林男的惡行。

台南高分院審酌,林男明知少女未成年且有智能障礙,因在情感上孤獨無助,主動與他聊天期望獲得心靈慰藉,他卻利用機會性侵少女,且事後飾詞卸責、未見悔意,依乘機性交罪,將林男判刑3年8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性侵-哭泣-暴力-害怕-▲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少女慘遭母校的校車司機性侵、懷孕。(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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