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想天開!把妹自製離婚判決書 人夫賠200萬換緩刑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27歲的曾姓已婚男子,先前熱烈追求莊姓女子時,竟利用修圖程式竄改法院電磁公文圖檔,並將偽造的離婚調解通知書、開庭傳票及離婚判決書等文件傳給莊女,藉以強調自己恢復單身,曾男事後被控行使變造公文書罪,他應訊時坦承全部犯行,台北地院今判曾男2年徒刑,緩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2015年1月間,曾男任職於台北市大安區某髮型沙龍,對剛到職的莊女一見鍾情,隨即展開熱烈追求,曾男擔心已婚身分被發現,為了取得莊女信任,他便偽造法院公文書,並聲稱自己正在離婚,而且後來訴訟離婚成功。

2016年4月間,曾男利用電腦修圖程式,將不詳案號的台北地院簡易庭通知書,變造成台北地院書記官在同年2月核發的文件,受通知人更改成他自己,到案處所則變更成新北市新店調解室,並以簡訊方式傳送圖檔給莊女,藉以取信對方。

兩個月後,曾男再向莊女聲稱,離婚官司即將開庭,並將台北地檢署刑事傳票圖檔加以變造,其中案號、應到日期、被傳喚人及應到處所等欄位全都更改過,再將圖檔傳送給莊女;無獨有偶,同年7月間,他將台中地院的民事判決圖檔,變造成台北地院的離婚裁決書,內容則改為「准原告黃姓女子(曾的妻子)與被告(曾姓男子)離婚、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曾某某法外協調該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等字句,並將圖檔傳給莊女。

法官認為,曾男損害莊女利益,並損及司法機關製發公文的正確性,但他並無前科紀錄,加上以200萬元與莊女達成和解,法官遂依3罪各判曾男1年4月徒刑,合併應執行2年徒刑,獲莊女同意判緩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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