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馬英九教唆洩密案 高院判無罪定讞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 07/12 10:01 發稿 | 12:45 更新:新增影音 】

台北地檢署起訴前總統馬英九涉教唆洩密案,馬從頭到尾堅持無罪,一審也判處無罪,但檢方不服上訴二審,結果逆轉改判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最高法院今年初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後,認為馬是「被」黃世銘告知,雖與一審見解不同,但結論相同,今(12)日駁回檢方上訴,維持馬英九無罪,全案定讞。

審判長宣判後表示,黃世銘主動求見馬英九,黃世銘有洩密、違反通保法等罪不等於馬英九有,但馬英九為公務員,行為有失職懲戒的可能。

2017年3月,北檢指控,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於2013年8月31日,向當時的總統馬英九報告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關說等案偵查內容」、以及計畫等偵查秘密時,告知9月2日可能傳喚前立法院長王金平、民進黨立委柯建銘、前法務部長曾勇夫、前台灣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等人,案件大概9月6日會偵結;又馬英九在總統寓所內,一邊翻閱監聽譯文等資料,一邊記下黃世銘口述的摘要內容,接著轉述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馬又於9月4日,指示原本無意向江宜樺報告的黃世銘,帶著監聽譯文、專案報告三、柯建銘全民電通更一審無罪判決收判行程表等資料去向江宜樺報告,涉犯洩密、通保法、個資法等3罪。

▲前總統馬英九。(圖/中央社資料照)

一審認為,檢方無法證明馬英九教唆黃世銘洩密、也無法證明馬為圖撤銷王金平黨籍而犯罪,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原則,判處無罪。

二審認為,總統是廣義的公務員,與一般性公務員一樣負有保密義務,而當時並無院際爭議,沒有「院際調解權」作為阻卻違法事由,依通保法改判4月,得易科罰金。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更一審今日宣判馬英九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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