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能結婚成家了?婚姻平權進入實質審議 法務部有意見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各界努力且期待已久的「婚姻平權、同性婚姻」法案,即將在明天(22日)進入立法院實質審議,尤美女立委辦公室副主任曾昭媛在今天(21日)晚間PO文,除了肯定各界對同志婚姻的友善與支持,也貼出「法務部針對明天審查的三個法案之書面意見」,但表示內容「看了會讓人更加悲觀」,希望讓同志朋友可以先有心理準備,不論結果如何,也要一起繼續加油。

   最新進度:挺同志婚姻站出來!陳嘉君緊急動員「路過護家盟」

▲ 只要是相愛的人,都應該有結婚成家的權利。(Photo Credit: flickr, purplesherbet

為了爭取結婚的權益,近年來台灣許多同志與社運團體,都透過各種管道表達內心訴求,由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所研擬的「婚姻平權」法案,也就是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終於將在明天的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進行首次的實質審議。根據中央社報導,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本次委員會只會詢答,不會進入逐條討論。

長期關心與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雖然收到許多人的支持與鼓勵,不過也有民眾要她撤回提案、不要排案。尤美女辦公室副主任曾昭媛也在今晚於臉書PO文,表示自己接到一位女性哽咽來電感謝,讓她聽得也差點要噴淚了。不過,她也附上法務部的書面意見全文,希望同志朋友在期待之餘,也能先做好心理準備,若遇挫敗也別氣餒,應「化悲憤為力量,投注為未來同志運動一波又一波的能量。」

▲ 10月初有民間團體發起「彩虹圍城」行動,2萬人到場力挺「同志結婚」。(圖/網友提供)

在法務部的書面意見中,直言「本議題涉及我國國情及社會倫理架構,目前社會上仍存有諸多歧見與爭議,實不宜貿然修正民法」,並指稱「同性婚姻法案」因有不少爭議,將衝擊現有婚姻制度,更表示「目前社會尚無共識,貿然立法恐造成社會對立」。法務部也說,先前曾舉辦4次座談會,但反對意見甚多、不應倉促立法;最後也表示,相關機構將會共同研商,以逐步推展同性伴侶權益保障。

不過,就在本月8日所發布的一項「2014台灣民主自由人權調查」最新民調中表示,目前已有獲得過半數的54%民眾支持「同志婚姻」,而在20到29歲的民眾,更有高達84.1%支持同志婚姻合法化,而張惠妹蔡依林等各界名人,近年來也以行動支持同志婚姻,因此法務部的這項說明,也讓許多民眾紛紛感到疑惑與不解,直言政府實在「太保守」。

▼ 張惠妹曾在2013年於華山文創園區免費開唱,力挺同志婚姻。(圖/翻攝自張惠妹臉書)

▼ 影片:蔡依林新歌《不一樣又怎樣》,力挺同志結婚。(來源:YouTube,若遭移除請見諒)

   尤美女立委辦公室副主任曾昭媛臉書全文:

來辦公室加班,剛才接到一通民眾的來電,話筒另一端出現女性哽咽的鼻音說:「謝謝尤美女委員一直以來,嗯,一直以來對婚姻平權的支持......」

聽得我也差點要噴淚了。一時腦中閃過了這兩年來有多少人罵尤美女委員、要求她撤回提案、不要排案...直到週五當天我們發出正式排案的議程公文,這些壓力還是排山倒海襲來。在今晚聽到這位女性哽咽的時刻,我自己也哽咽了。

明天早上九點就要開始進行婚姻平權、同性婚姻的法案審查,這是台灣國會史上第一次。我可以想像在各個角落關心法案進展的同志們心情上的激動、期待。

可是我身在國會,看到多數立委對待本案的態度,卻很難樂觀起來。

有些立委公開反對同婚、連署護家盟,這就不必贅言了;有些立委雖然私下支持同婚、卻不敢公開表態,因為怕地方選民不理性的抗議;這陣子同志團體遊說了某些立委,據說得到支持,聽來真像是寒冬中一盞帶來希望的明燈,我想等著看明天這些立委是否敢現身發言支持?

我寫這些,是想讓我臉友中的同志朋友們先有心理準備,不要因為明天看到法案的挫敗而一時氣餒。

經過這兩年的社會論辯,同志婚姻議題已經得到比以往更多的支持度,連張惠妹、蔡依林這樣的流行天后都表態支持同志了,這象徵著同志運動有很大的進展。

如果明天法案無法成功過關,下會期、下下會期,下次選舉,我們還是有機會繼續推動同志婚姻議題。

同志們,不要氣餒,不要灰心,不要哭泣。

以下是法務部針對明天審查的三個法案之書面意見,看了會讓人更加悲觀。但請大家化悲憤為力量,投注為未來同志運動一波又一波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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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書面意見 103年12月22日

主席、各位委員、 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 大院尤委員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君等21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員惠美等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謹分別報告如下:

壹、關於 大院尤委員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君等21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王委員惠美等17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男女最低訂婚、結婚年齡部分

一、民法規定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本部基於:1、應國際公約之要求;2、符合我國國家、民族之衛生健康;3、參考國外立法例,曾於100年擬具「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男女最低訂、結婚年齡分別修正為17歲及18歲,並經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函請 大院審議。是以,本部對於尤委員及王委員提案關於男女訂、結婚年齡之修正意旨,認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5條、第16條,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第1條等國際公約之要求。

二、惟 大院第7屆第8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0年10月31召開審查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函請審議「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會議,委員會決議不予審議,理由大致如下:

(一)現行民法規定男性滿18歲、女性滿16歲之結婚年齡限制,讓女性得以選擇較早結婚,非屬對女性之歧視,是所稱將男女結婚年齡規定一致係消除對女性之歧視,應非正確。

(二)將女性結婚年齡提高為18歲,係限制未滿18歲女性結婚之權利。

(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條規定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19號一般性意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6條規定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第21號一般性建議,認為男女結婚年齡應為18歲,係僅供參考,仍應依各國國情不同訂定男女結婚年齡。

三、關於尤委員、鄭委員及王委員所提修正男女最低訂婚及結婚年齡之版本,本部肯定委員之用心良苦、立意良善。對此議題本部亦曾於103年3月21日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召開研商「民法第973條及第980條修正事宜」會議。綜上,在禁止童婚之大原則下,最低訂(結)婚年齡究應以幾歲為宜,在醫學、社會學等探討下,並無定論,應屬立法形成空間。仍請 貴委員會斟酌 大院委員前次審查之決議及相關機關、團體意見,作妥適之決議,本部予以尊重。

貳、關於尤委員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第九百七十二條、第九百七十三條及第九百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委員麗君等21人擬具《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繼承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同性婚姻部分

有關尤委員及鄭委員提案將同性婚姻納入民法之規範,可謂用心良苦,惟本部認為本議題涉及我國國情及社會倫理架構,目前社會上仍存有諸多歧見與爭議,實不宜貿然修正民法,允宜加強不同立場之溝通,減少對立,彼此尊重,並逐步保障同志之權益。關於此部分本部意見如下:

一、本次尤委員及鄭委員所提之同性婚姻法案,容有不少爭議,將衝擊現有婚姻制度

(一)有違我國親屬人倫觀念

鄭委員之草案雖將民法親屬編、繼承編中舉凡相關條文用語之「夫妻」修正為「配偶」、「父母」修正為「雙親」及「男女」用語刪除或修正為「雙方」,惟法律具有「普遍性」,若為了保障同性伴侶之婚姻權益,逕將親屬編、繼承編中「男、女、夫、妻、父、母」等兩性用語全部移除,與我國親屬人倫觀念嚴重不合,難以為大多數人民接受。

(二)違反親子關係之血統真實認定原則

依司法院釋字第554號解釋所闡述之婚姻制度,係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本草案使同性婚姻者亦適用婚生子女相關規定,惟同性婚姻者在生理上既無生育婚生子女之可能,故本草案之規定,顯然與民法血統真實原則有違,也衝擊現有婚姻制度,影響國家人口政策,既深且遠。

(三)影響身分繼承之順位及其應繼分

我國現行民法繼承之原則,係以配偶及血親繼承人為法定繼承人,在現行民法未承認同性婚姻下,倘同性戀者未有子女,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父母,其遺產由父母均分;反之,倘承認同性婚姻,其父母之應繼分即僅各為遺產之三分之一;又倘承認同性婚姻且共同收養子女,其父母即完全喪失繼承權。

(四)須配合修正之法令甚多,影響層面甚廣

現行法律中採用「夫妻」、「父母」(含「祖父母、曾祖父母」)等用語,初步估計高達109種法律,涉及條文計342條之多,相關法規命令更不勝其數,是類法規如均須配合同性婚姻法案而修正其用語,牽連之法規甚多,影響層面廣泛。

二、同性婚姻法制化目前社會尚無共識,貿然立法恐造成社會對立

目前世界各國中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僅有16國。以法國為例,該國人民對於同性婚姻合法化一直存有重大爭議,於去年1月間爆發近幾年來最大規模的示威遊行運動,數十萬人走上街頭,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惟該國仍執意在同年5月強行通過同性婚姻法,造成社會動盪不安。反觀我國,社會各界對於同性婚姻法制化亦存有正反不同之極端意見,贊成與反對者立場截然對立,並且各自號召支持者走上街頭,顯見我國社會對此議題尚無共識,仍有待彼此理性溝通。

由於同性婚姻法制化涉及婚姻制度、子女扶養、繼承、社會保險、醫療、合法居留權、領取退休撫卹金或年金、人工生殖等層面,亦涉及心理學、醫學、宗教學、社會學等不同領域之價值判斷,均需與社會大眾持續進行充分溝通,以尋求最大共識。

三、舉辦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後,反對意見甚多

本部為廣徵各界意見,彼此溝通,以凝聚對同性伴侶制度之共識,於102年至103年間,已針對同性伴侶之權益保障議題,舉辦4場次「同性伴侶法制化意見交流座談會」,邀集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政府機關,表達對於同性婚姻法制化,及如何立法保障同性伴侶之法律上權益等問題之意見。

綜整上開座談會,與會者提出對於同性婚姻法制化相關疑慮之主要意見如下:

(一)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未必須制定專法或修正民法,宜回歸針對法律保護不足之處修正相關規定。

(二)同性婚姻法制化在世界各國間,仍存有高度爭議,且涉及親子關係,應更趨謹慎,未達成共識前,不應倉促立法,應再蒐集相關資料,並進行討論。

(三)從兒童與少年權益保護之角度,如在社會各界對此議題仍有高度意見衝突下,仍執意立法,對兒童及少年之身心發展,恐有危害。

(四)同性婚姻者收養子女之妥適性,仍有相當之探討空間,蓋因子女對於環境沒有選擇權,此是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是否有遭受歧視及影響其性別認同之虞),值得審慎考量。再者,有關同性婚姻者收養子女,對子女身心之影響,須長期觀察,此部分應先蒐集外國研究報告,予以參考。

(五)法國1999年通過同居伴侶法(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PACS),該法通過後第一年有很多同性伴侶辦理登記,但時至2007年,僅有3.5%之同性伴侶辦理登記,其餘均屬異性伴侶。台灣多數民眾對於婚姻制度,仍維持傳統觀念,因此同性伴侶相關權益應以何種方式保障,仍有待努力尋求最大共識。

四、相關機關應共同研商,逐步推展同性伴侶權益保障

(一)由於同性伴侶之權益保障,涉及相關機關之職掌及法令,非本部職掌所能涵蓋,為嘗試溝通特定權益保障問題,本部曾於103年3月召開「現行架構下如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會議,針對同性伴侶亟需解決之權益事項,邀集相關主管機關,共同討論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如何保障同性伴侶在賦稅、醫療同意、健保等權益之方式。其中,在醫療手術同意權部分,關於同性伴侶簽署手術同意書之資格問題,依衛生福利部說明,前行政院衛生署93年公告之「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已將同性伴侶列為得諮詢同意之範圍,故實務上若有醫療機構未確實落實上開原則,請衛生福利部加強宣導;並請衛生福利部研議建立「醫療指定代理人」之法制上可行作法。此外,亦請相關部會基於業管之專業,研議是否仍有其他可保障同性伴侶權益之措施或作法。類此事例,各機關自得參酌作為推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之參考。

(二)本部尊重同性伴侶之選擇,亦認為應給予同性伴侶關懷重視,權益亦應保障,惟倉促立法更容易產生問題,現階段沒有立即制定同性婚姻法制,並不能被解釋對同性伴侶之歧視或忽略。為能逐步推動同志權益之保障,本部認為:

1、在同性伴侶法制化政策決定前,目前同性伴侶部分權益事項,依現行法律制度,已有相關保障措施。例如現行民法規定下,同性戀者本即單獨收養子女;另有關醫療同意權,同性伴侶亦得以關係人身分為之。

2、持續透過與相關民間團體溝通,了解同性伴侶權益之需求;同性伴侶或相關團體宜再明確提出現行制度下之具體建議,以供機關研議可行之道,並減少社會歧見,而非泛言權益未受保障,造成社會資源浪費與意見對立。

3、同性伴侶權益之保障,涉及諸多部會之不同職掌與法令,允宜由相關部會透過各種方式,積極尋求保障其權益之對策。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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