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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勢「偷拍、性侵」就開玩笑也不行!國小女主任身心受害獲賠12萬元

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李男作勢偷拍、性侵嚇壞林女,他因此要賠償12萬元給對方。(示意圖/翻攝畫面)

▲李男作勢偷拍、性侵嚇壞林女,他因此要賠償12萬元給對方。(示意圖/翻攝畫面)

高雄李姓男子涉嫌在2019擔任國小實習老師期間,意圖侵犯該校林姓女主任為得逞,甚至還偷拍她隱私,雖刑事部分經過司法縝密調查後未起訴,但林女仍主張人格權遭侵犯提告求償90萬,案經法院審理後判決李男應賠償12萬元。

判決指出,李男於2019年8月起到2020年底,擔任某國小實習老師,實習結束分發到台南某國小;而同校的林姓女主任指控李男在2019年11月間,趁著學校社團返回學校時,意圖尾隨進入女廁性侵,還好沒有得逞,但該案在性平調查階段時,因缺事證因此決議不成立。

後來李男實習結束,前往台南某國小任教,2021年暑假期間,林女在校上廁所,發現天花板有手機正在偷拍如廁,雖沒有直接找到嫌犯,但警方獲報到校調閱監視器時,發現李男曾在走廊上與林女交談,但警方道理男住處搜索時沒有發現到任何不雅影像,因此雄檢處分不起訴。

林女因此主張在3次事件中,2021年檢方雖不起訴,但李男確實坦承在廁所入口處拿手機作勢亂拍,李男事後還在line坦承有偷拍意圖,法官因此認定有侵害隱私權行為;但前兩次因為都缺乏佐證,法官不採信。

此外,法官認為李男雖沒有性侵、性騷擾的程度,但幾次下來的確已侵犯到林女的隱私權,造成林女身心受到傷害,因此判決李男要賠償12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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