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0:00 0:00

惡男偷拍「隱私資料」威脅PO網逼性愛 共判刑4年1月

記者楊佩琪/綜合報導

基隆一名林姓男子被控偷拍女性友人手機裡的「隱私資料」以及身體私密照片與影片後,威脅女性友人與他發生性關係,否則要PO上網路公開,女性友人決定不忍,報警並提告。基隆地方法院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妨害秘密等罪,判決林男各3年6月、7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林男偷翻拍女性友人手機裡資料及私密照,搶走手機、威脅PO網逼發生性關係。(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林男與女性友人於2019年8月間某日晚上,相約吃完宵夜後,由林男載女性友人返家。途中女性友人累到睡著,林男竟以手機偷拍女性友人的身體私密照,還偷翻拍女性友人手機裡,與老闆的Line對話等隱私資料。

待女性友人清醒,林男以偷拍的影片威脅女性友人同意發生性關係,女性友人拒絕,林男仍強行性侵得逞。沒想到,林男得逞後還將女性友人的私密影片、隱私資料公布在其公司的臉書社團,又陸續傳了私密照恐嚇女性友人與他繼續發生性關係,不想忍讓,女性友人決定報警提告。

林男到案後否認偷拍,強調2人發生性關係是兩情相悅。但女性友人堅稱,被林男帶到旅館後,就被追問要不要當他女朋友,一拒絕就被以「要把資料和照片PO到網路上」為由威脅,手機也被搶走。

女性友人的老闆也證稱,因女員工用的是公務機,可定位追蹤,發現定位在旅館,也曾收到女員工的求救訊息,隔日詢問,女員工便表示被迫與人發生性關係。

法官認為,林男於事發後曾傳訊給女性友人「請妳原諒」,顯示確有傷害對方之舉,比對多項證據,皆足證實林男涉犯強制性交罪。雖雙方達成和解,但僅妨害秘密、恐嚇罪部分,強制性交部分,女性友人不願原諒也不願給林男緩刑機會。

因此法官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判處林男3年6月有期徒刑。另2個妨害害秘密罪,分別判處2月、4月有期徒刑,加上恐嚇罪3月有期徒刑,應執行期7月。全案可上訴。

★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加入 @setn 好友

【SETN12小時新聞現場 #直播中LIVE】每周一至周五早上10:00至晚間22:00
大數據推薦
熱銷商品
直播✦活動
三立新聞網三立新聞網為了提供更好的閱讀內容,我們使用相關網站技術來改善使用者體驗,也尊重用戶的隱私權,特別提出聲明。
了解最新隱私權聲明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