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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上班有加班費?除夕至初三給雙倍薪 春節工資算式出爐

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除夕至初三出勤,雇主需給雙倍薪。(加班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除夕至初三出勤,雇主需給雙倍薪。(加班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農曆春節9天連假倒數,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農曆除夕(1/31)及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2/1-3)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若需要勞工出勤,則工資必須加倍給薪。

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如果想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9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完備「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111年1月22日的休息日與2月4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

勞動部解釋經此調整後,2月4日將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舉例來說,月薪為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1月31日至2月3日(星期一至星期四):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2月4日(星期五)及2月5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三)2月6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今年的春節連假,可能適逢部分事業單位的發薪日(例如:2月5日),呼籲雇主在可能的範圍內,儘量在假期前提前發放薪資,讓勞工可以歡喜過年;至少,也要按照原定的日期,準時轉帳入戶,才符合法令規定。

勞動部強調,111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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