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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修憲委員會初審 18歲公民權送院會表決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提案,未來年滿18歲的中華民國國民,依法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以及被選舉權。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提案。(圖/議場資料照)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提案。(圖/議場資料照)

立法院修憲委員會今天進行修憲提案的逐條討論,民進黨、台灣民眾黨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達成共識,以修正動議共提18歲公民權修憲版本。

最終,在國民黨立委持續缺席下,修憲委員會經點名表決通過三黨共提的修憲版本。

初審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130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修憲須經立委1/4提議、3/4出席(85席),及出席立委3/4決議(64席)提出憲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即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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