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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威權時期回復條例》 受難者賠償1200萬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17)日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明定威權統時期,若受死刑之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賠償金額為1200萬元、侵害人身自由最高賠償1139萬元。

立法院院會今(17)日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院會今(17)日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資料照/記者盧素梅攝影)

促轉會今年5月底任期屆滿,為完備配套修法,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明定行政院為處理權利回復事項,應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而所需的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無償提供使用。

三讀條文明定,民國34年8月15日至81年11月6日威權統治時期間,因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或者財產所有權被剝奪的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賠償或權利回復;若被害者死亡,得由家屬申請。

對於賠償範圍,《威權時期回復條例》規定,國家應賠償對人民生命權、自由權的侵害,範圍包括受死刑之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受逮捕、拘禁、拘提、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之裁判或處分;因國家不法行為而生死不明,後經法院為死亡宣告等情形。其中,死亡賠償金為新台幣1200萬元,人身自由受侵害賠償金以每基數12至17萬元計算,上限為1139萬元,例如受人身自由拘束10年以上、未滿10年6個月,基數為42,賠償金額為16萬元,可獲得672萬元賠償。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被害者及其家屬得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核發名譽回復證書,以回復被害者及其家屬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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