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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性侵7歲女童29次 判235年應執行9年10月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國小女童遭性侵。示意圖。(圖/pixabay)

▲國小女童遭性侵。示意圖。(圖/pixabay)

南投已婚林姓男子身體狀況不佳,靠打零工維生的他,竟在8個月的時間性侵親友家就讀國小一年級女童共29次,並拍影片存檔。台中高分院審結,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判他7年1月至8年9月徒刑,加總起來共235年,合併應執行9年10月。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家住南投市的林姓男子已婚,他因為身體健康不佳,長期無業,靠打零工維生。他在106年11月見親友家有一名年僅7歲,就讀國小一年級的女童,竟誘騙她到自己家裡,以及超商、加油站等處廁所性侵,還用手機拍下過程,影片再存到電腦裡。女童母親發現有異,一問之下才知道女兒遭侵犯,報警提告。

警方107年9月前往林男家中搜索,當場扣得他的電腦及手機,移送法辦。女童也證稱,她當時說不要,也覺得不舒服,但「他說若我不給他用他就不理我,還說叫我長大後嫁給他」。

一、二審審理後認為,林男觸犯《刑法》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的「違反本人意願,使兒童被拍攝性交或猥褻之電子訊號罪」等。29次犯行全部成立,林男也坦承犯行,分判7年1月至8年9月不等徒刑。

法官認為,林男其中19罪都屬強制性交、使兒童被拍攝性交行為電子訊號;8罪屬加重強制猥褻、使兒童被拍攝性交行為電子訊號;2罪為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使兒童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上開部分犯行都具有高度重疊關係,2類行為都從一重依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童被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論斷,最後合併應執行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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