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堅論文案官司爆「戶籍地址」爭議 律師分析:其實只需滿足1條件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余正煌委任律師表示,已考慮過多個「地址」,但皆不合適,會繼續努力思考。(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余正煌委任律師表示,已考慮過多個「地址」,但皆不合適,會繼續努力思考。(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新竹市前市長林智堅被控抄襲調查局調查官余正煌論文案,台北地方法院2日首度開庭,卻傳出法官要求余正煌的委任律師,2周內提供林智堅的真實姓名、戶籍地址,否則駁回自訴,且要自己想辦法,引發外界議論。律師葉恕宏分析,其實依法,只要能特定要告誰,有足資辨識的特徵,確定所追訴者究竟何人,便難認自訴程序違背規定。

2日開庭後,余正煌委任律師接受媒體詢問時表示,30分鐘的庭審,法官僅詢問2個問題,一是管轄權,2是林智堅的真實姓名、戶籍地址,要求在2周內陳報,否則逾期駁回自訴案,而當時已向法官說明,知道林智堅的真實姓名及出生年月日,但戶籍地址需法院提供公文才能向戶政機關查,沒想到法官還是要他們自己查,因為是自訴。

另委任律師之一張祐齊也表示,其實自訴前就有想過可以呈報的地址,例如黨部、市府、服務處等等,但皆無合適。目前仍會努力思考出適合的,被告可以收受、送達的地址。

此事經媒體報導後,引爆外界議論、推測法官如此要求的原因。律師葉述宏分析,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125號判決所載,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訴狀應記載被告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等足資辨別的特徵;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犯罪的日、時、處所、方法。

因此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的特徵,目的在確定所追訴者究係何人。如就自訴狀及其他書狀之記載「在客觀上已能確定所追訴之人時」即難謂自訴程序違背規定。

葉恕宏並表示,按規定要戶籍謄本、戶籍地址的話,一定要拿到法院的公文或是通知,才能憑此公文或通知,到戶政事務所調取。林智堅的部分,或許可以考慮翻出過去的選舉公報,將公報上的地址列上去。有法界人士則認為,若一開始法官未要求便自行查找,實也有違刑事訴訟法中對於自訴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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