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私立大學校院校長會議聚焦「少子化」盼政府資源分配更加公平

專案中心/台北報導

為共同研討大學治理所面臨之挑戰,並對於台灣的高等教育依據豐厚經驗提出展望,私立大學校院校長於 11 月 25 日以大學之自主與自治為主題,於東吳大學舉辦「2022 私立大學校院校長會議」。除全國逾八成之私立大學校院校長均親自出席參與討論外,教育部劉孟奇政務次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朱俊彰司長及立法委員張其祿等分別致詞與聆聽意見,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名譽理事長唐彥博校長與專科學校教育聯盟理事長黃柏翔校長列席,並由私校協進會常務理事潘 維大校長致歡迎詞,乃是自疫情後以來私立大學校院首次實體共聚。

2022 私立大學校院校長會議聚焦「少子化」盼政府資源分配更加公平

▲2022 私立大學校院校長會議聚焦「少子化」盼政府資源分配更加公平

本次會議上午由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理事長何明果校長以專題報告方式演講「少子化、公共化與私校經營」。何理事長首先以客觀數據指出從就業面來看, 我國缺人將會比缺電成為更嚴重迫切之國家安全問題,而高等教育之課題毋寧為 如何設法增加收入並善用資源,以共同合作,提高教學品質之問題。私校提供優 質教育的同時,也以較為稀少的教育資源為台灣社會照顧了大部分的弱勢學生。 如果以宏觀視野檢視國際大學排名,則只要政府給私立大學更大自主可能、更平 等競爭機會,其辦學絕對不輸公立大學。

何理事長進一步指出公立大學外加大學部名額之方式無法解決產業缺工問題,只會打擊私校在工程科系之長期投入;在政府預算有限的情形下,應善用私立大學而獎勵多元發展,並檢討考招制度與經費分配,並期待教育部能作為大學之後盾,積極落實大學自治與自主。

今年會議由林思伶、陳清河、王子奇、王葳、廖慶榮以及湯明哲等 6 位校長 主持及引言,以大學自治與自主為經緯,分別討論少子化、大學治理之相關大學 自治與自主議題,並由東吳大學董保城副校長依其專研與經驗,分析大學法之內 涵與修正趨勢。

基於大學自治與自主,對私立大學校院資源配置與治理內涵之合理 性提出報告與分享,並於會議討論達成共識如下:

一、 呼籲政府必須站在學生角度思考,不應歧視私校學生,而應公平配置、 補助高教資源,使私校學生能享有與公校學生之同等國民待遇!

私校設立係捐資興學為國家培育各類人才,為國家社會的建設發展,做出了重大的貢獻,本就擔負高教公共化的責任與使命。現況私校學生學雜費補助僅公立學生 1/3,但私校學生負擔卻是公校兩倍,造成高教資源的反向重分配,對於私立學校及學生具顯失公平之現狀,實不利高教公共化政策,更造成對於私立大學院 校學生明顯而持續的歧視現象。站在學生的角度思考,建議政府高教資源應考量高教資源公平配置,補助私校教學資源之不足,並建立合理公平高教環境,使私立大學院校學生能享有與公校學生之同等國民待遇。公平之道,乃在落實高等教育人才培育功能分類分工,確保每位學生依其興趣、性向及專長志願獲得入學門檻機會之公平。政府應無分公、私立大專校院,依據學生家戶所得標準分配,充分支持弱勢學生兼顧學業與生活各項就學所需補助。

二、 建議政府公平對待公、私立大學校院學生,使社會公益資源捐募運用能更積極進入私立大學校院,讓學生同等受益!

站在私校學生立場,本會會員學校希望能與公立學校一般引入公益捐款,投資學生,因此會議再次建議比照個人或事業對公立學校捐款 100%認列扣除額,刪除所得稅法第 16 條、第 36 條及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有關個人或企業對私校捐款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之不公平限制。

三、 建議政府尊重大學自主空間,常態性反應高教所需資源!

近年我國薪資所得平均、家戶可支配所得等均大幅成長,並且成為政府宣傳重點, 而消費者物價指數也隨國際趨勢大幅上揚,教育部學雜費基本調幅計算之累計益增。但政府對大學校院學雜費卻長期凍漲,而國家窘於財政拮据又不可能完全補助大學經費,會議建議建立常態性法定學雜費調整機制,動態地反應學校經營成本。再者,學費政策應避免政治性干擾,除公共性目標預算外,維持大學間公平競爭,應從財源整體性觀點去衡平學費趨同的低度競爭,亦即從激勵獎助與有限允許財務自主方式,兼顧大學財務自主與學生承受之能力。具體言,建議優先編列執行高教公共性計畫中達成公平性目標預算,若有餘裕經費,才規劃執行其他競爭性計畫補助。並訂定消除高教反重分配現象計畫,扭轉高教反公共性教育現象。

四、 建請政府與立法機關尊重大學自治與自主,允許大學為多元之校務治理模式!

根據大法官多次揭示,大學享有自治受憲法保障,立法機關亦應僅得在「合理範 圍」內對大學事務加以規範。基於此,應重視各校各自特性與差異性,校務治理之組織運作不應齊頭平等,更應使公立大學強化其公益使命,鼓勵其降低生師比, 而與私校脫鉤處理。

就大學法之修法方向言,教師代表去行政化,去學術職級化與大幅增加學生代表比例,將使校務會議轉成民粹化,而淪為同儕選舉,非但無法深化研究教學之論辯,更將使大學失去學術自由競爭力,使大學自治之憲法內涵空洞化。再者關於校長遴選,如一方面剝奪私立大學校院董事會之遴選權力,另方面又強令其承擔辦學成敗之責任,益顯權責不分之無理。

綜上,國內少子化大趨勢無可避免狀況下,在提升學生進入國立大專校院數比例之同時,對於私立學校之發展機會或退場機制應有更周延的策略。本會具體建議,有關機關應:

1. 就補助事項,政府對於全體學生之各項補助判準,不應採區分公、私立大專校院而為不同待遇,令私校學生受到歧視,而應當依據學生家戶所得標準分配,充分支持弱勢學生兼顧學業與生活各項就學所需補助,弭平公、私立學生補助落差。

2.建議政府優先編列執行高教公共性計畫中達成公平性目標預算,俟有餘裕經費,方規劃執行其他競爭性計畫補助,並訂定消除高教反重分配現象計畫,以扭轉高教反公共性教育現象。

3.政府應比照個人或事業對公立學校捐款 100%認列扣除額,刪除所得稅法第 16 條、第 36 條及私立學校法第 62 條有關個人或企業對私校捐款列舉 扣除額或列為費用之不公平限制。如認為私立學校之監督程度不足,則有關機關應提出有效監督之可能選項,於滿足監督條件時即應比照全額 認列,並以此標準推動及完成修法。

4.對於公私立學校之生師比不應錯誤地齊頭平等對待,政府應促公立大學強化其公益使命,鼓勵其降低生師比,而與私校脫鉤處理。

5.就大學法之修法,尤其就私立大專校院部分,仍多有利害關係人,包括私立大專校院之董事會,以及即將進入大學載體之高中團體,乃至校友團體等,未有參與表達自身觀點之機會,使其無法享有直接參與對高教有所影響之各面向決策,並非民主社會所應為。準此,建議有關機關應續就全面性就各利害關係人團體召開公聽會及研究報告。

私立大學協進會擬就私立大學校長會議宣言,正式行文政府,表達對於台灣高等教育的共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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