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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爸爸繼承!能拿阿嬤遺產?地政士曝獲250萬元實例:死亡順序是關鍵

評論

這篇文章講述了一個關於繼承權的案例,其中小美提出了對阿嬤的遺產進行「變價分割」的訴訟。根據所長鄭文在的解釋,由於小美拋棄了爸爸的繼承權,所以她獲得了父親的「代位繼承」權利。文章也提到了相似的案例很多,一些人因此獲得了現金遺產。在小美家族中,阿嬤的房產是公同共有的,小美擁有父親「代位繼承」的1/4持份,因此她有資格提出「變價分割」訴訟。 這篇文章提供了一個有關繼承權和「代位繼承」的解釋,並以一個具體的案例證明了小美有資格提出「變價分割」訴訟。然而,文章並未提到更多關於這些法律和規則的細節,也沒有提供更多的法律依據和相關判例。作為新聞專家,我們需要更全面和詳細的法律知識來評論這個問題,以及對於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解釋。這樣的分析結果有助於讓讀者更好地了解相關法律的運作方式。

這篇文章講述了一個關於繼承權的案例,其中小美提出了對阿嬤的遺產進行「變價分割」的訴訟。根據所長鄭文在的解釋,由於小美拋棄了爸爸的繼承權,所以她獲得了父親的「代位繼承」權利。文章也提到了相似的案例很多,一些人因此獲得了現金遺產。在小美家族中,阿嬤的房產是公同共有的,小美擁有父親「代位繼承」的1/4持份,因此她有資格提出「變價分割」訴訟。 這篇文章提供了一個有關繼承權和「代位繼承」的解釋,並以一個具體的案例證明了小美有資格提出「變價分割」訴訟。然而,文章並未提到更多關於這些法律和規則的細節,也沒有提供更多的法律依據和相關判例。作為新聞專家,我們需要更全面和詳細的法律知識來評論這個問題,以及對於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解釋。這樣的分析結果有助於讓讀者更好地了解相關法律的運作方式。

問答

Q1: 小美拋棄父親的繼承權後,還能獲得阿嬤的遺產嗎? 正確答案:可以。 解析:由於父親比阿嬤早逝,小美可以進行「代位繼承」,取得父親的繼承權,與拋棄父親的繼承無關。 Q2: 姑姑認為小美無權申請「變價分割」的理由是什麼? 正確答案:小美已拋棄父親的繼承權,理應同時喪失「代位繼承」權利。 解析:姑姑認為,小美拋棄了父親的繼承權,阿嬤逝去後,小美應該同時喪失「代位繼承」的權利。 Q3: 鄭文在如何解釋小美的繼承權? 正確答案:小美擁有「代位繼承」父親的1/4持份,有資格提出「變價分割」訴訟。 解析:鄭文表示,小美拋棄的是父親的繼承權,而小美擁有「代位繼承」父親的1/4持份,因此有資格提出「變價分割」訴訟。

Q1: 小美拋棄父親的繼承權後,還能獲得阿嬤的遺產嗎? 正確答案:可以。 解析:由於父親比阿嬤早逝,小美可以進行「代位繼承」,取得父親的繼承權,與拋棄父親的繼承無關。 Q2: 姑姑認為小美無權申請「變價分割」的理由是什麼? 正確答案:小美已拋棄父親的繼承權,理應同時喪失「代位繼承」權利。 解析:姑姑認為,小美拋棄了父親的繼承權,阿嬤逝去後,小美應該同時喪失「代位繼承」的權利。 Q3: 鄭文在如何解釋小美的繼承權? 正確答案:小美擁有「代位繼承」父親的1/4持份,有資格提出「變價分割」訴訟。 解析:鄭文表示,小美拋棄的是父親的繼承權,而小美擁有「代位繼承」父親的1/4持份,因此有資格提出「變價分割」訴訟。

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鄭文在表示,拋棄父親的繼承不等於拋棄代位繼承,所以姑姑不必過於指責小美。(示意圖/pexels)

▲鄭文在表示,拋棄父親的繼承不等於拋棄代位繼承,所以姑姑不必過於指責小美。(示意圖/pexels)

拋棄爸爸的繼承權,阿嬤的遺產還能拿嗎?答案是可以的,因為爸爸比阿嬤早逝,就會產生「代位繼承」,其法律關係,與拋棄爸爸的繼承無關。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台灣高齡化趨勢,這樣的案例其實相當多,還有人因此可獲得250萬元現金。」

小美(化名)爸爸早逝,由於爸爸有負債,於是就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幾年後,阿嬤也離世,留下1間市價約1,000萬的老公寓。

而阿嬤除了有小美爸爸這個兒子外,還另有1個兒子、2個女兒,也就是小美的1個叔叔、2個姑姑,其中1個姑姑還住在阿嬤留下的房子內,但小美卻直接向法院提出「變價分割」訴訟,讓房子面臨法拍命運,讓姑姑相當生氣,認為小美沒有繼承權,無權這樣做。

姑姑認為,「小美已拋棄爸爸的繼承權,而阿嬤逝去,小美理應同時喪失『代位繼承』權利,為何有資格申請『變價分割』?如果以此為由,向法院進行抗辯,或許可以成功?」

鄭文在表示,「首先,要釐清一事,小美拋棄的是爸爸的遺產繼承,由於爸爸比阿嬤早逝,所以小美現在擁有的權利是『代位繼承』,兩者並無關聯,所以姑姑不必過於指責小美;除非順序改變,變成阿嬤先去世,爸爸獲得持份,待爸爸又去世時,小美才拋棄了繼承,此時小美自然沒有爭取的權利。」

以小美家族現況來說,阿嬤的房子已成為公同共有,也就是叔叔擁有1/4,2個姑姑也各持有1/4,小美也擁有「代位繼承」父親的1/4持份,小美自然有資格提出「變價分割」訴訟。

不過,他也提醒,依照現行法令,公同持有的所有權人,可主張優先購買權,所以只要待法院排定拍賣時間後,姑姑提出其主張,就能依拍賣價優先承購其他3人共3/4持份,不必擔憂阿嬤遺產落入外人手中。

鄭文在進一步說明,法院若認定拍賣價為1,000萬,而姑姑也願意承受3人持份,也就是3/4產權,就必須支付750萬元承購,其他3人則各可分得250萬,屆時,小美就會取得250萬。

鄭文在說,台灣高齡化,各類遺產糾紛越來越多,其實先搞清楚相關法令,就能大幅降低糾紛發生的可能性,畢竟「男尊女卑、分男不分女、長輩說了算」等傳統觀念早已不符時代潮流,也不符合法令規範,若已爆發相關糾紛,建議可徵詢專業人士解方,降低糾紛延燒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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