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南報導
陳姓男房東多次潛入郭姓女房客房間竊取衣櫃裡的內衣褲。(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台南市1名郭姓女子,先前為了工作在外租屋,陳姓房東竟持備份鑰匙,三度潛入她的房間,一舉偷走內衣、內褲等私密衣物,導致郭女經常覺得惶惶不安,還會反覆確認門鎖,甚至不敢在外租屋,讓她決定向陳男提出告訴;台南地院認為,陳男行為已構成性騷擾,判他必須賠償27萬餘元。
郭女主張,陳男為台南市永康區某房屋的屋主,去年1月間,陳男胞弟將4樓房間租給她,隔月中旬,陳男先在5樓天台竊取她的3件內衣,幾天後陳男再拿備份鑰匙潛入她的房間,竊取衣櫃的3件內衣及1件內褲;去年3月15日下午3時許,陳又拿備份鑰匙潛入她的房間,同樣竊取衣櫃內的2件內衣。
郭女認為,她是1名年輕女性,房東屢次潛入房間竊取貼身衣物,讓她感到終日惶惶不安,精神蒙受極大痛苦;自此之後她會反覆確認門鎖,亦曾多次從惡夢中驚醒,目前正在接受心理諮商;她將陳男翻動過的貼身衣物全部丟棄,現在也不敢在外租屋,導致通勤距離增加18公里,遂提告請求陳男賠償相關衍生費用,以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
台南地院審理時,陳男已入監服刑,而且拒絕出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法官認定郭女主張為真實,陳男已侵害郭女財產權、居住安寧權及隱私權,犯罪情節重大,加上竊取他人貼身衣物之事,亦屬於性騷擾行為,郭女請求賠償均屬有據。
法官指出,郭女主張心理諮商費用5萬元、內衣6件1萬8千元、內褲1件500元、衣櫃剩餘內衣13件3萬9千元、剩餘內褲12件6千元、床具4959元,通勤油資6400元,總計12萬4859元,應屬有據。
法官認為,考量雙方學經歷、身分、地位、工作及經濟狀況等情狀,陳男侵害郭女居住安寧及隱私權行為動機、目的、手段、次數及情節,造成郭女蒙受損害及精神痛苦嚴重程度,精神慰撫金15萬元應屬合理,陳男必須賠償27萬48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