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彰化報導
彰化警察大隊陳姓警員,因對超速行駛「深惡痛絕」去年取締超速,因車牌顯示模糊,竟竄改超速數據觸法。(示意圖/資料照)彰化警察大隊陳姓警員,因對超速行駛「深惡痛絕」去年取締超速,因車牌顯示模糊,竟將車速149公里竄改為151公里,並將罰單寄給車主,遭對方申訴此案曝光;陳男認罪,法院考量他無前科,將他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1年有期徒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6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陳姓警員2024年9月15日晚上10時36分許,在國道3號北向211公里處取締超速違規時,用測速雷射槍拍照取締。
因陳男對車輛超速行駛「深惡痛絕」卻將3張車速149公里竄改為151公里,並寄出罰單給車主,因「速限110公里,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51公里,超速41公里,測距135.4公尺」事後違規車主察覺有異,提起申訴,此案曝光。
偵審期間,陳男都坦承犯行,並在法庭上自陳大學畢業,從事交通警察工作,月收約6萬多元,未婚無子,經濟勉持、身體無重大疾病。
法官認為,他只因車牌顯示模糊,無法以「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製單舉發,就偽造照片,損害警察管理裁罰正確性;考量他無前科,認罪,審理後,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1年有期徒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6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