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陳韋劭報導
清潔隊員將回收車上的舊電鍋送給拾荒婦被判刑3月。(示意圖/資料照)台北市清潔隊一名黃姓資深隊員(62歲)因同情一名拾荒老婦人,從回收車上撿了一只還堪用的大同電鍋轉送她,因此被依貪汙罪起訴,引起社會關注。士林地院審理後,黃姓清潔隊員被判刑3個月、緩刑2年。法官認為黃男為公務員,趁資源回收物清運時侵占物品,損害公務員廉潔的形象,仍應給予一定的刑事懲處,不予免除其刑。。
判決指出,依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勤務須知,資源回收作業人員不得將回收物、家具擅自占有、處分。黃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之犯意,去年7月26日在北投焚化廠旁之資源回收轉運站內,拿取隨車所收運、放置在資源回收車上之大同電鍋1個,移置至其所有小貨車上載回其住所,確認可使用後,翌日將之贈與予其住處附近從事資源回收婦人。
法官認為黃男所侵占的電鍋價值為32.56元,犯罪所得財物價值在5萬元以下,貪污犯罪類型及行為情狀相較,尚屬輕微,且對於所屬機關的收入狀況並未造成嚴重影響,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另黃男犯罪後自首,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亦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法官審酌,黃男身為公務員,趁資源回收物清運時侵占物品,損害公務員廉潔的形象,仍應給予一定的刑事懲處,所以不予免除其刑。
法官考量對國家及社會秩序之危害程度相對較低,其惡性尚屬有限,情節尚屬輕微,犯行適用上開減刑規定後法定最輕刑度最低為5月,仍嫌過重,在客觀上尚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終判處黃男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
此外,黃男所侵占的電鍋1個,為其犯罪所得,已繳回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經本院認定,合於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之要旨,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