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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男「加她臉書」2闖閨房偷拍內衣褲!女屋主認出噁嫌…嚇到生病

記者陳弘逸/彰化報導

男子2度闖屋偷拍女屋主內衣褲,案發前,還加受害女子臉書,刑事遭判拘役,民事遭判賠。(示意圖/PIXABAY)
男子2度闖屋偷拍女屋主內衣褲,案發前,還加受害女子臉書,刑事遭判拘役,民事遭判賠。(示意圖/PIXABAY)

彰化蕭姓男子4年前就潛入女子住處拍攝內衣褲照片遭活逮,當時哀求年幼又無案底,發誓不會再犯;對方才不追究;未料,去年又再犯被抓包,這次挨告,遭判拘役20天,受害女子收到判決後,竟發現蕭男曾試圖加她臉書,此舉讓令人感到噁心、身心受創且備感痛苦,加上私生活領域被侵犯,2名受害女子聯手提告民事求償,2人獲賠各4萬元。

判決指出,蕭男2021年就8月3日就曾潛入女子阿芬(化名)住處,拍攝內衣褲照片,被女屋主以現行犯抓獲並報警;當時,哀求年幼又無案底,發誓不會再犯;讓受害女子心軟,便給予機會未提告。

未料,2024年蕭男又再犯,這次闖入女子小花(化名)的閨房,偷拍內衣褲照片後被逮挨告,刑事被依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處拘役20天定讞。

小花對蕭男無印象,也不認識,但收到判決時才驚覺,男方曾在案發前1週左右,試圖加她臉書好友,此舉讓令人感到噁心、身心受創且備感痛苦,加上私生活領域被侵犯,嫌犯又會再住宅徘徊,感覺生活受到威脅,承受精神痛苦。

此案,阿芬、小花分別對蕭男各別求償,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30萬元、30萬350元。

蕭男則主張,拍攝2名女子的內衣褲,不構成侵害健康權、居住自由、居住寧靜、人格權、隱私權及性騷擾,此外也無法證明,此舉會造成2人因此罹患精神疾患有關,以此抗辯,聲請賠償無據。

綜合相關證據,法官未採信蕭男主張,審酌雙方工作狀況、財產所得情形,認他應分別賠償阿芬、小花各4萬元非財產上損害,可上訴。

#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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