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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撤銷假釋」急需修法!鄭銘謙:17位無期徒刑受刑人14日可能出獄

記者楊士誼/台北報導

鄭銘謙說,憲法法庭認定「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不分原因與情節輕重一律執行20或25年」違憲,且釋憲兩年後該規定自動失效,如今即將屆滿,部分犯人或因此提早釋放,恐造成風險。(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鄭銘謙說,憲法法庭認定「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不分原因與情節輕重一律執行20或25年」違憲,且釋憲兩年後該規定自動失效,如今即將屆滿,部分犯人或因此提早釋放,恐造成風險。(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今(11)日黨團協商討論刑法與刑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法務部長鄭銘謙表示,部分修法是為因應憲法法庭認定「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不分原因與情節輕重一律執行20或25年」違憲,且釋憲兩年後該違憲規定自動失效,如今即將屆滿,部分犯人或因此提早釋放,恐造成風險。矯正署粗估,14日就有17位因無期徒刑撤銷假釋的受刑人因此出獄,仍在服刑中者,仍有214人,因此有加速立法的必要性。

鄭銘謙表示,此次修法新增刑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是為因應憲法法庭判決「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者,不得科處死刑」,此外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也增訂「特殊重大暴力犯罪者不得假釋」規定,此外還有刑法七十八條之一、七十八條之二、七十九條之一,增訂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之後如何執行的相關規範。

鄭銘謙強調,該修法是因應憲法法庭判決中,認定「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不分原因與情節輕重一律執行20或25年」違憲,在釋憲兩年後該違憲規定自動失效,如今即將屆滿,部分犯人恐因此提早釋放,恐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造成風險。鄭銘謙指出,矯正署粗估,在3月14日就有17位因無期徒刑撤銷假釋的受刑人因此出獄,目前無期徒刑撤銷假釋仍在服刑中者,仍有214人,因此有加速立法的必要性,也為了避免新舊法適用爭議,因此一併修改刑法施行法,明定該修法於3月14日執行。

協商結論則指出,刑法第六十三條之一不予增訂、第七十七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七十九條之一,均保留送院會處理。此外第七十八條之二照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內容通過。而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及第七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部分,第七條之二照協商內容通過;第七條之三,保留送院會處理、第七條之四不予增訂。

協商結論也指出,3月13日院會處理中選會同意權案之前,進行該修法處理,並於同日完成三讀。處理時,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均不發言,逐條時,保留條文依各黨團版本提出先後進行處理,完成三讀後均不提出復議,完成三讀後,各黨團各推派1人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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