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張女不顧林女趴在引擎蓋上阻止酒駕,仍12次踩油門後急煞,害張女重摔落地死亡。(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一名張姓女子參加同居林姓女房仲得員工旅遊期間,喝醉酒卻仍開車上路,林女見狀上前阻擋,趴在引擎蓋上,張女卻12次催油門又煞車,再以時速50公尺速度行駛150至180公尺後急煞,導致林女被甩飛落地,頭部重創,送醫搶救仍宣告不治。一審宜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判處張女15年有期徒刑。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12日宣判,駁回上訴。
根據判決,張女和林姓女房仲為同居關係。2024年10月9日,張女參加林女公司的員工旅遊,住宿宜蘭一間民宿。眾人喝酒玩樂後,張女欲開車外出,因是酒駕,林女隨即以趴在引擎蓋上方式,企圖阻止張女開車。
但張女竟12次踩油門加速又急煞,欲甩開林女,見林女仍繼續趴引擎蓋,自宜蘭礁溪191縣道北上33.6公尺處開始加速,以時速約50公里速度開了150多公尺後急煞,林女被甩出落地,頭部重擊地面,導致顱骨多處嚴重骨折、顱內出血、腦挫傷出血,送醫搶救仍宣告不治。
警方到場,對張女進行酒測,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68毫克,依法送辦。一審宜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審理後,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張女15年有期徒刑。全案上訴二審。
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依卷內證據資料,原審認張女基於傷害之犯意,不顧林女受傷的危險,且應能預見危險駕駛行為可能導致死亡結果,仍加速後煞車,導致林女落地死亡,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林女落地死亡的風險是由張女創造並實現,不能依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排除被告的客觀歸責,亦未見被害人有放棄其身體法益及生命法益之意,不符合「得被害人承諾」之阻卻違法事由,原審論以傷害致死罪,並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另原審認為,張女並未主動向警方坦承犯罪事實,不符合自首要件,亦無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且原審所量定之刑罰,已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悖,難認有裁量權濫用之違法。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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