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濤、何孟哲/台北報導
過去發生的多起大車事故中,幾乎都是傷者遭到車輪二度輾斃,甚至有傳言指出,有時是駕駛刻意為之,因為他們認為「撞死總比撞殘好」,賠償金能大打折扣。業者也證實,早年的駕駛確實有類似心態,但隨著監視器普及,這種惡劣行為也逐漸消失,律師也指出,刻意將傷者輾斃罪更重,也賠更多。
婦人遭大車輾過,當場慘死。砂石車從內線車道一路向外切,不斷靠近機車騎士,最終將人撞倒輾過,60歲婦人當場死亡。
保全下班騎車回家,明明是綠燈直行,卻被闖紅燈的曳引車迎面撞上,一路拖行致死。
最離譜的案例就是2019年台中南屯這名婦人,當時她在路口被大車撞倒一度卡在車底,但駕駛卻繼續往前開,幸好婦人驚險爬出車底才順利撿回一命,不過該名駕駛的行為也被外界批評,是否想著撞死總比撞殘好。
婦人驚險從大車底下逃出。知情大車駕駛:「譬如說我撞一個18歲的,他斷了一隻腿,我要照顧他一輩子,我如果把他輾一輾,不就賠個2、300萬就沒事了,真的以前有這種想法啦。」
過去大車駕駛間一度流傳過失撞死人的公道價就是賠償300萬,造就「砂石車條款」的都市傳說,讓某些不肖駕駛恐怕為了杜絕後患,選擇痛下殺手。
知情大車駕駛:「以前那個年代都嘛這樣,講哪時候監視器又沒有那麼多,現在不行欸,你現在這樣做蓄意殺人欸,所以大家撞到人就停下來。」
早期大車司機存在「撞死比撞殘好」的觀念。近年來大車業者意識抬頭,萬一車禍也不敢貿然動作,法界觀點也明確指出,刻意將傷者輾斃絕對佔不到便宜。
律師劉奕伶:「若司機為規避賠償,而故意二度傷害致死,將由過失致死轉為故意殺人,而且惡性更重大,有可能要支付更高額的損害賠償金給受害人家屬。」
過失致死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然而殺人罪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賠償金額更沒有行情可言。「撞死總比撞殘好」的離譜觀念不只泯滅人性,更踩破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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