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為保護兒童及少年免於性剝削,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的刑責,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條文明訂,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刑責由「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由「五十萬元」,提高為「一百萬元」。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刑責由「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由「一百萬元」,提高為「三百萬元」。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外,將併科罰金由「三百萬元」,提高為「五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