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不得提療效 立院三讀最高可罰500萬

記者林惟崧/台北報導

化妝品產業蓬勃發展,但現行法規已15年未有大幅度修訂,立法院院會今(10日)三讀通過《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並正式更名為《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三讀將不少國際規範納入,包括廠商須符合GMP標準、廣告不得提及醫療效能,最高可處500萬罰鍰,盼以此提升台灣化妝品品質。

三讀過後,化妝品標示、宣傳與廣告內容不得虛偽誇大,違者將處4萬至20萬元罰鍰;法案也新訂化妝品不得標示、宣傳與標示醫療效能,違者將處60萬元至500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歇業、廢止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等。

新法修訂後,未來化妝品工廠規範將更嚴格,業者皆必須符合GMP(化妝品優良製造規範)標準。另外,新法也以「登錄」取代「查驗登記」,為確保產品控管,業者須主動將產品及相關資料上網登錄,以供主管機關隨時查驗。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三讀。 圖/記者林敬旻攝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三讀。 (圖/記者林敬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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