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隊狼師淫3童 法官引用「MeToo」判10年

記者陳怡靜/台中報導

台中高分院法官日前判決一名籃球隊色助教性侵國小女童時,引用「MeToo」運動,嚴正拒絕他減刑的請求。「MeToo」運動從去年底開始在全世界延燒,鼓勵女性勇敢站出來揭發被性侵和性騷擾的經歷;然而台灣對於這股風潮顯得慢熱,但也開始逐漸在發酵。

▲狼師藉職務之便性侵3名女童。(示意圖/Pixabay)

台中市東區某國小,於2014年至2017年間,學校外聘就讀大學的洪姓男子擔任籃球隊助理教練,洪男卻藉職務之便將球隊當成「後宮」,就先後對3名年僅10歲到11歲的女童,共做出17次猥褻、性侵犯行。

判決指出,洪男對第1名女童,是在器材室用嘴巴給女童餵糖果,趁機親吻,還透過臉書私訊要求女童下課後到女廁,對女童強吻、用手指性侵。洪男對第2名女童以未清地板、幫忙開燈等理由,7度將女童帶到教室、禮堂,謊稱要幫女童調整骨盆,卻撫摸下體猥褻。另,對第3名女童也是先騙到禮堂樓梯間之後,再以調整骨盆名義,對女童進行猥褻、指侵等惡行,直到該名女童受害回家透露被害經過,母親到學校找老師了解,才揭發色助教的惡行。

洪男一審遭判應執行刑10年6月,洪男不服提起上訴,庭訊上仍不停狡辯,聲稱「我並沒有把手指放進去,女童在醫院診斷出來的舊傷,無法確定真的是我造成的」。並且辯稱,只是倚仗教練身分及信賴訓練專業的權勢,妨害3名女童性意思自由,但這與《刑法》所指「強制」、「違反其意願」不同,不構成強制性交罪,洪男和律師向法官請求依「情堪憫恕」減刑。

然而台中高分院法官指出,強制性交罪是為保護性自主權法益而設,性行為須「絕對尊重他方意願」,即使被害人遭受侵害時沒有喊叫、抗拒,但只要其性自主決定權受到壓抑,就構成強制性交罪。

法官更強調,洪男犯罪情節非輕,對被害幼女身心造成的創傷不容漠視,若真的依照洪男辯詞對他減刑,顯然不容於時下一般民眾的法律情感,並引用MeToo運動,指「與當前國際社會力倡保護幼童不致因其懵懂無知而遭性侵害之主流思維背道而馳」,據此認定洪男辯詞均不足以動搖原判決的事實認定與量刑判斷,二審仍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各處3年2月至7年4月徒刑,合併應執行刑期10年6個月,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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