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與女主管出遊曬幸福照 女軍官妻怒告通姦

陳啓明/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結婚10多年何姓女軍官,不滿任職保險公司的王姓老公與女主管同居2年,還10次出國同遊並睡同床,何女去到旅館捉姦提告通姦並求償300萬元,檢方雖認定罪證不足,將王男不起訴;但民事部分,台中高分院勘驗上百張兩人在浴室或床上的親密合照,認為2人已侵害何女配偶權,今判應連帶賠償何女9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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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多次與女主管出遊曬幸福照,妻怒告通姦。(圖/示意圖 資料畫面)

判決書指出,何姓女軍官指控她和王男結婚19年,但在2015年4月間,王男不知何故要求離婚,並搬離家中,她才發覺婚姻亮紅燈,開始私下展開調查;最後發現王男分居後,住在同保險公司主任張女家中,從2015年1月起至2017年9月止,一起出國旅遊10次,都同住一房;2016年6月4日,王男、張女2人又到宜蘭酒店開房間,何女當場帶著警察入房「抓猴」,隨後提告通姦並求償300萬元。

 
王男庭訊時表示,2016年6月4日和張女住進宜蘭酒店,是帶著張女兒子出遊、幫張女兒子慶生,3人共住一房、兩大床,檢察官以證據不足,已經做出不起訴處分。另因為他和張女是同一家保險公司,公司不定期舉辦員工旅遊和嘉獎旅遊,兩人都參加,且並不是兩人單獨旅遊,而是和團體出遊。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兩人出國10次的入出日期、入出港站及班機號碼,全部相同,很難說都是巧合。經調閱旅行社相關資料,兩人除了公司旅遊,另還一起參加旅行社辦的多項旅遊行程,而且兩人填的家屬都填對方,顯然兩人關係親密,認為王男、張女侵害到何女配偶權,應連帶賠償何女90萬元精神損失。王男、張女不服,提起上訴。


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依照何女所提供的王男張女出遊照片,合照中多次身體緊貼、勾手,或擁抱,且從照片看來,兩人和張女兒子出遊,狀似小家庭親子出遊活動,不是同事或朋友的神態。因此維持原判,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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