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偉遭8女告性侵 僅3人告成!5女告不成原因曝光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藝人秦偉遭控性侵8名女子,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僅認定造型師、編劇及超商店員的指控,依強制性交罪各判他4年,合併執行8年,其餘人的指控部分則是判他無罪。

秦偉 圖/資料照

▲秦偉被法院認定性侵3女,判刑8年。(資料照/記者林敬旻攝)

北院指出,部分被害人僅有單一指述而無其他補強證據,經合議庭綜合比對觀察後,有彼此矛盾或不符常情、經驗法則之處,基於無罪推定、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判處無罪。《三立新聞網》也根據判決書內容,整理出無罪原因:

幕後工作人員E女

E女表示,和秦偉在網路上認識後,以老公、老婆相稱。在案發當時,秦偉以幫忙貼藥布為由,要她進入臥房,並趁她防備不及時將她壓倒在床上。E女說,當時她以「大姨媽來,碰我你會衰」為由,並欲取出衛生棉條為證,秦偉才罷手。

法官認定,E女和秦偉互動親密,兩人經常在臉書上傳曖昧訊息,甚至在案發後,E女還傳訊給秦偉並稱他「老公」,也無質問他性侵一事,認定罪證不足。

未成年F女

F女指控,當時14歲,秦偉在聖誕節前後邀他到電台,之後就在電台廁所內性侵。第二次則是在茶水間,秦偉將門上鎖後想再次發生性行為,但因有人敲門,秦偉才未得逞。

法官認定,電台員工表示茶水間無法上鎖,和F女說法明顯有出入;此外,F女宣稱未告訴親友遭到性侵,有寫在日記內,但日記卻遺失;另若秦偉在茶水間、廁所內性侵,若遭外人撞見,即有可能自毀前程,在無人證、物證的情形下,判秦偉無罪。

友人介紹J女

J女指控,經友人介紹認識秦偉後,某次北上,被秦偉載到其住處留宿多日。但某天秦偉突然熊抱她,並強行脫去她的衣物,所幸造型師按門鈴,秦偉才未得逞。

法官認定,J女聲稱差點遭到性侵,但她事後仍留在秦偉家中;此外,要是秦偉真要對J女性侵,何必要在造型師來訪前求歡?認定罪證不足。

便利超商B女

B女指控,當年她17歲,在超商擔任店員。秦偉到店裡買東西時,以請她幫拍MV為由,隔日就開車把她載到汽車旅館性侵;同年七夕後幾天,秦偉又在座車內對她強行性侵。

法官認定,B女當時17歲,在懵懂下聽信秦偉的甜言蜜語,兩人才發生性行為,無法構成秦偉強制性交。

臉書認識N女

N女指控,和秦偉透過臉書認識,兩人起初是普通朋友,但某次和秦偉出去吃宵夜,卻被他載去辦公室性侵,秦偉還說「我喜歡你」、「想跟妳定下來」。

法官認定,N女和秦偉發生第一次性行為後,之後又合意發生第二次性行為,加上N女將臉書對話刪除,N女單方面的指控無法證明秦偉強制性交,僅能認定秦偉以甜言蜜語誘騙思想單純的N女發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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