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火案纏訟12年減刑了 中信辜仲諒更一審輕判3年6月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9/12 10:16發稿│17:32  更新】 

54歲的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被控於2006年間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兼副執行長時,涉以資本額僅1美元的紙上公司「紅火」來炒作「結構債」,不法獲利約10億元;高院更一審考量,辜仲諒於偵查中自白、繳回其中3億元不法所得,並依速審法規定,今(12)日改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共同背信」罪,酌減改判有期徒刑3年6月。

同案被告,前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改判4年,前中信銀副總經理林祥曦改判2年、前中信金控法務長鄧彥敦改判無罪。可上訴。

對於更一審判決結果,辜仲諒透過委任律師葉建廷表示,紅火贖回結構債的獲利,沒有一毛錢進入辜的口袋,辜事後甚至拿個人資金填補陳俊哲自行保留而未能匯回的3億元,中信金控及銀行在這個案子也沒有受到任何損害,因此將繼續上訴,爭取清白。

▲辜仲諒日前為更一審出庭。(圖/中央社)

紅火案要回到2006年,陳水扁連任總統期間,辜仲諒利用扁政府推動二次金改之便,計畫插旗「兆豐金」,事後,扁家爆發貪污案,特偵組循著2.9億元政治獻金的線索查出「紅火案」。

原本一審遭判9年的辜仲諒,到二審時被認為又更改供詞,犯後態度不好,而且二審認為,辜為牟取私人利益,規避金管會的監督,所以在中信金插旗兆豐金的過程中,主導整起紅火假外資案,並指示前妹婿陳俊哲成立「紅火」紙上公司,將紅火變成私人金庫,從中套取超過10億元,違反銀行法中的背信罪,加重改判9年8月。

由於全案重要證人陳俊哲因「紅火案」潛逃12年,因此在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後,更一審今年6月曾破天荒在夜間開庭,與滯美未歸的陳俊哲視訊連線作證,不料陳俊哲臨時反悔,聲稱沒有閱讀資料,拒絕作證,讓檢審辯全部白忙一場;至於辜仲諒在更一審時辯稱,沒有因為紅火案而有一分一毫獲利,請求法院判決無罪,也希望陳俊哲能出來說清楚。

更一審認為,辜仲諒在2005年間鎖定「兆豐金」為轉投資目標後,瞞著金管會、中信金控董事會及中信銀行董事會,於2006年間先利用中信銀行購買結構債,再移轉結構債到紙上公司「紅火」,以免主管機關發現提前超額持股,使轉投資案破局,待紅火獲利10億元後,辜仲諒的背信行為就是從自紅火贖回10億元結構債後,卻沒將這10億元匯回中信金控,加上中信銀行將結構債賣給紅火,賺了幾百萬美元,認定本案受害人為中信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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