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妹遭狼性侵兼錄影 法官竟認「顯可憫恕」輕判免入獄

記者陳怡靜/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王姓男子與友人到KTV唱歌,並叫來「傳播妹」陪酒,喝到最後包廂僅剩他與傳播妹小琳(化名)2人,未料王男見小琳已醉得不醒人事,竟趁機猥褻並性侵害小琳,還用手機將性侵過程拍下,甚至還拍下她下體的特寫鏡頭,正好被前來的經紀人撞見;台中地院一審依乘機性交罪重判王男4年有期徒刑,王男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卻認為他犯行「顯可憫恕」,不但減刑輕判徒刑2年,還宣告緩刑5年,讓他免除牢獄之災。

▲王男趁傳播妹喝醉性侵,還用手機拍下過程,法官竟認為王男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給予輕判免除牢獄之災。(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前年5月6日凌晨2時許,王男與4名男性友人到KTV唱歌,透過「傳播經紀公司」找來「傳播妹」陪酒,喝到清晨4時許,友人與傳播妹陸續離開,包廂內僅剩王男與小琳2人,而小琳已喝醉倒臥在沙發上熟睡,但小琳在尚未醉倒前曾打電話通知吳姓經紀人到KTV接她,不過小琳在電話中卻說得含糊不清,直至清晨5時許,吳男覺得不對勁便前往KTV,吳男進入包廂時,正女撞見王男正在對小琳性侵害,並拿著手機在錄影,吳男於是趕緊將小琳叫醒並帶走,然而小琳已醉到不知自己被性侵與錄影。

台中地院勘查手機畫面,確實有小琳的私處特寫,以及王男用手指玩弄的錄影畫面,但王男辯稱,當時小琳並沒有醉到失去意識,坦承有撫摸小琳,但否認對其性侵害;小琳事後抽血檢驗,不僅酒精濃度高,並有毒品K他命成分,雖吸毒與王男無關,但顯見小琳當時神智並不清楚,因此王男趁機性侵害屬實,另王男曾觸犯公共危險罪,這次犯下性侵害後又狡辯,認為王男素行與犯後態度都不佳,據此判處王男4年有期徒刑,至於偷拍下體部分,由於王男事後已賠償小琳並已達成和解,小琳已撤銷告訴故不受理。

王男上訴二審後,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卻認為,王男已與小琳達成和解,王男犯下這起性侵害是「一時失慮」,且已知警惕,沒有再犯之虞,援用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給予減刑,因此將王男改輕判2年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5年,但須支付公庫10萬元,並提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務服務,讓王男得以免除牢獄之災;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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