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怒控遭2惡狼撲倒輪流性侵 開庭前一天竟結伴去歡唱

記者游承霖/新北報導

19歲謝姓男子與20歲李姓男子,前年11月間與友人及一名13歲少女花花(化名)相約出遊並投宿新北市板橋一間旅館,期間謝、李男輪流與花花嘿咻,豈料,花花事後卻指控2人以借用浴室洗澡為名,跑進她房內輪流性侵她得逞,但新北地院查出,花花事後不但仍與2人出遊,開庭前一天甚至還相約唱歌,認定雙方為合意性交,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起訴2人,日前先判李男5月有期徒刑,今再判謝男3月徒刑,2人都可易科罰金。

起訴指出,前年11月間,花花與李、謝姓男子等4名男友人出遊並投宿板橋一間旅店,花花獨自一間,4男則擠在另一間房內,花花指控,謝、李2人先後以借用浴室為由到她房間,卻將她鋪倒在床上,強脫她衣褲性侵得逞,她雖反抗說不要,但對方力氣太大推不開,回家後將此事告知母親,並到警局報案。

檢方調查發現,花花被2男侵害後均未對外求救,反倒是退房後還與2人騎車在外閒晃,謝男挨告後,曾用手機Line花花詢問「怎麼可以說我強姦妳?」花花回說「其實我也知道,我會叫我媽媽撤告」因此認定花花的指控有瑕疵。

此外,花花雖供稱2人均知她年僅13歲,但並未提出證據舉證說明2人確實知道她的實際年齡,因此認定2人誤認她以年滿14歲不無可能,因此僅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起訴2人。

新北地院法官審酌,2人均已和花花達成和解,花花的母親也同意給予2人自新機會,日前先判李男5月徒刑,今再判謝男3月徒刑,均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新北地院外觀(楊忠翰攝)

▲新北地院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分別判2人5月及3月徒刑。(資料圖/記者楊忠翰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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