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飽太閒!假冒虐童生母發文 男大生:想讓大家更討厭她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4/29 17:10 發稿 | 21:59 更新:新增影音 】

新北市1名20歲的羅姓男大生,先前在網路冒用性侵犯或虐童犯身分,並留下「法官對我真好,一審讓我馬上交保」等字句,引發網友一陣撻伐;事後警方根據網路IP位址,循線前往羅男住家逮人;孰料,羅男應訊時表示,他冒用留言的目的,純粹是想讓大家更討厭這些人!,警方訊後將他依偽造文書罪疑聳法辦。

羅姓男大生假冒虐童案生母身分及照片,並在網路留下不實言論遭逮(翻攝畫面)

▲羅姓男大生在臉書留下不實內容。(圖/警方提供)

警方調查,羅男專挑社會矚目案件下手,台南虐童案生母就是其一,他冒用生母的臉書暱稱及照片,另外創立假的臉書帳號,並在網路張貼不實內容,企圖利用假留言「帶風向」,進而引發網友群情激憤。

去年11月起,羅男一連假扮成性侵案孫男及虐童案薛女身分,並在網路上發表攻擊性言論;薛女遭裁定收容後隔天,羅男便以對方名義發表言論,內容提及「法官對我真好,一審馬上讓我交保」、「真不懂我自己的小孩自己處理有什麼錯誤嗎?」等字句,還以偏激言論向其他網友嗆聲。

羅姓男大生假冒虐童案生母身分及照片,並在網路留下不實言論遭逮(翻攝畫面)

▲羅姓男大生在臉書留下不實內容。(圖/警方提供)

刑事局偵九大隊網路巡邏時發現這類留言,由於最近使用臉書假帳號散布網路謠言、假訊息漸趨氾濫,儼然成為公共治理跟社會穩定的高度風險因素,不但衝擊社會信任,還可能帶來安全危機,警方遂依網路IP位址循線逮人。

警方呼籲,捏造他人名義制作電磁紀錄的準文書,明顯已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規定,假冒他人圖像、名稱在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相關電磁、錄影、錄音紀錄等形式,均可視為與傳統偽造紙本書類相同罪刑,將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規定,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將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羅姓男大生假冒虐童案生母身分及照片,並在網路留下不實言論遭逮(翻攝畫面)

▲羅姓男大生創立的假帳號。(圖/警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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