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菸案挨批「大案小辦」迴護高層 北檢斥:勿干擾下波偵辦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偵辦國安私菸案,第一階段1個月火速偵結,卻引發外界「大案小辦」的批評聲。對此北檢發出聲明強調,外界請勿做無謂揣測,打擊士氣,干擾第二階段偵查。

北檢表示,偵辦私菸案一項秉持「毋枉毋縱」、「寬嚴並濟」的2大原則,以及「有誰買菸」、「錢哪裡來」、「誰該負責」的3大方向。一共動員9名檢察官、數10名檢察事務官、調查官,日夜偵辦,所調查的範圍涵蓋各階層,被告的辯護律師中,也有曾任檢察官職務的,如此眾目睽睽下,如何能如外界批評的一手遮天?

國安私菸案偵查終結。(圖/記者楊佩琪攝)

▲有媒體社論刊登批評北檢辦私菸案「大案小辦」對政府高層好貼心,北檢發出聲明駁斥。(圖/記者楊佩琪攝)

況且所有購菸名單,都由檢察官全部查明並公諸於世,有媒體社論刊出「北檢辦案好貼心」等文章,不知所指為何?實為無中生有。另私菸案是依菸酒管理法主管機關「國庫署」、「關務署」的函釋見解認定「不構成菸酒管理法輸入私菸罪」,社論內容顯有不實。

根據菸酒管理法主管機關財政部「國庫署」於2019年8月8日回復北檢的說法,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所謂「輸入」,係指自「國外」輸入「國內」,如在國內各地運輸或自國內輸出或自國外輸入等情形,則屬同法第46條第1項之「運輸」等。

又財政部「關務署」於2019年8月12日回復時表示,由「保稅區」載運至「課稅區」,依據關稅法第58條,存入保稅倉庫的進口貨物,實際上已進入「國境」,但因處於保稅狀態,仍必須報關依進口程序辦理。

檢方依主管機關對法規所做的解釋適用法律,意即,私菸係由領土內的保稅倉庫搬上公務貨車駛出C3管制門課稅點,並非由「國外」「輸入」國內的行為,因此不構成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社論所指「關務署」被本署「打到臉腫」等語,完全與事實不符。

且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輸入私菸罪刑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的刑度,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一行為涉有2法,對刑罰並無影響。

此外,稅捐稽徵法所稱的稅捐,指一切法定之國、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稅捐,但不包括關稅,該法第2條定有明文。吳宗憲等人載運9797條菸品駛出C3管制門課稅點,總計逃漏「菸酒稅」、「健康捐」及「營業稅」共計587萬3984元,自始未包含「關稅」,社論刊載內容顯然刻意誤導民眾。

而該篇社論中也提到前總統馬英九所涉及的「三中案」部分。北檢強調,三中案是因資深國民黨員、黨產會等告發而分案偵辦,檢察官依法搜索並查扣三中案相關會議記錄、證人證述等才行起訴,前總統馬英九等人所造成的相關損害高達72億餘元,面對相關證據之調查,也不否認錄音帶的真實性,卻全盤否認案情,轉為行使緘默權。國民黨中投公司甚至事先預置6000萬元作為訴訟基金,可見檢察官偵辦三中案確屬有據。

北檢強調,一般刑案工作已經極為沉重,私菸案被告大多不承認犯罪事實,因此檢察官光在比對金流上已經相當艱辛。檢察官辦案日夜加班,用最快速度查明第一階段案情,並公諸於世,請外界勿作無謂的揣測、打擊士氣,干擾第二階段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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