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揮代價110萬!掃帚當球棒!飛出去砸同學眼險失明

記者蘇怡璇/高雄報導

屏東一所國中的兩名男學生,103年間,兩個人在打掃時間時嬉鬧,拿起竹掃帚當成球棒,揮舞擊球。其中鍾姓男學生揮舞竹掃帚時,掃把頭突然脫離,剛好擊中李生左眼,造成李生左眼視力嚴重受損。屏東地院認定,鍾生以及校方要負責,但高雄高分院調查,校方並無過失,判決鍾生以及家長須連帶賠償110萬元定讞。

掃把

▲這一揮代價110萬!掃帚當球棒!飛出去砸同學眼險失明。(示意圖/與案件無關)

事件發生在103年10月間,當時學校正值打掃時間,鍾生拿起竹掃帚當成球棒揮舞,李生負責投球,鍾生打擊時,掃帚頭脫離握柄飛出去,不偏不倚,打中李生的左眼,李生就醫後,眼球破裂視力難以恢復,嚴重影響日後謀生能力;李生家長因此要求對方家長以及校方負起責任,包括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420多萬元。

一審地院判決,鍾生用竹掃帚打擊第一次時,掃帚頭已經脫離過握柄一次,正常狀況下,應會注意不再揮動掃帚,但鍾生仍再次揮擊,已致釀成傷害,明顯有故意與過失;而投球的李生,第二次投球時,沒有等到鍾生準備好就投出,導致,打擊的鍾生情急之下揮擊造成事故,李生自己也要負3成過失責任,因此判決鍾生和家長和學校分別賠償155萬元和44萬元。

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後,合議庭法官認為當時老師有告誡學生打掃時間不要玩,並在意外發生前,正好有事去教務處,認定學校沒有過失,但仍判決鍾家人賠償110萬元確定,比原審少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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