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元想硬上女看護 狼雇主逃10年逾追訴期無罪

記者陳怡靜/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黃姓雇主涉嫌在15年前,欲以500元要求印尼籍女看護進行性交易,遭女看護拒絕,沒想到黃男竟強行將她壓制在床上,對其撫摸胸部、下體等猥褻得逞,事後女看護隨即向警方報案,黃男因此被檢方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未料黃男在案件審理期間逃逸無蹤,於2007年3月遭高雄地院發布通緝至今,由於黃男強制猥褻罪已逾10年追訴權時效,獲判決免訴,全案仍可上訴。

▲雇主拿500元要求女看護性交易遭拒,竟強行撲倒猥褻得逞。(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判決指出,雇主黃男於2005年10月間,拿500元給印尼籍女看護,要求與其進行性交易,遭到女看護拒絕,隨後黃男則擅自進到女看護的房間,不顧女看護拒絕反抗,強壓在女看護身上,隔著衣物對她撫摸胸部、下體等猥褻得逞,事發後女看護隨即向警方報案。

高雄地檢署於同年12月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黃男,全案並於隔年2月移審高雄地院審理,未料黃男卻逃逸無蹤,高雄地院因此於2007年3月對黃男發布通緝。

由於強制猥褻罪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修正前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經修法後為20年,合議庭認為,黃男應予以適用最有利之規定,故其追訴期為10年,並應以犯罪的行為日2005年10月起計算追訴權時效,再加計偵查日至通緝發布日期間,及4分之1追訴權停止期間等,追訴期限至今年7月2日,因此黃男已逾追訴權時效,判決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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