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內政部協助新北桃園訂定林口特區奬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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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為獎勵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於新市鎮投資經營,1997年公告施行之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4條即已明文規定:「主管機關得劃定地區,就該項各款稅捐減免規定,獎勵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投資經營」,因林口特定區有引進產業之需求,為增加投資誘因,新北市及桃園市政府研擬完成「有利於林口新市鎮發展產業適用範圍」草案,並送內政部依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邀請財政部等相關部會就各新市鎮未來發展定位、開發策略及土地活化等研商討論修正草案後,業奉行政院核定,研訂過程嚴謹,並因地制宜,以符合林口新市鎮開發需求,鼓勵產業根留台灣。

▲「有利於林口新市鎮發展產業適用範圍劃定暨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圖/翻攝自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

調降獎勵投資抵減率由20%為15%,稅支稅收平衡

依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適用投資獎勵之產業,必須在新市鎮特定範圍內,投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增資擴充設立分公司,並經營符合行政院所定有利於新市鎮發展之產業者為限。因此,政府可透過產業引進投資,提升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等方面增加稅收。

本案依新北市政府提出之稅式支出評估報告草案,如果獎勵投資抵減率由20%調降為15%,即可避免新市鎮產業之租稅減免與優惠獎勵政策之損失超過產業引進之稅收;國家發展委員會於審查「有利於林口新市鎮發展產業適用範圍」時,已指示將獎勵投資抵減率由20%調降為15%,因此,本次之獎勵優惠措施每年平均產生稅式支出額度將與稅收平衡,不會有稅損產生。

產業進駐長期發展,對國家及地方整體發展有具體貢獻

內政部營建署進一步表示,新市鎮各項產業稅捐之減免,自劃定地區起第6年至第10年內申請者,其優惠額度減半,第11年起不予優惠,最長獎勵10年後即不再享有投資抵減,但是該產業持續營運下,每年仍能創造相當之稅收,對整體國家財政長期收入有具體之貢獻。因此,獎勵有利於新市鎮發展產業進駐新市鎮,除可增加產業引進誘因,符合地方發展需求外,並可落實新市鎮開發政策及增加台商回台投資機會,活化土地,促進國內外企業與政府共同建設新市鎮,創造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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