摻藥迷昏女同學!男DIY再性侵辯不舉 法官狠打臉駁上訴

記者林盈君/台南報導

去年3月間,台南一名彭姓男大生,跟女同學小美(化名)約在女方住處寫報告,不料他卻假藉外出買飲料,趁機在飲料中摻入第三級毒品FM2,小美喝下後隨即昏迷不醒人事,彭男竟脫去女方衣褲、上下其手,先是自瀆射精後,再用下體性侵小美得逞,被害人不甘受辱報警提告。法院一、二審均判彭男7年10月徒刑,彭男不服又上訴最高院,還提出身心障礙證明書及診斷證明書,辯稱當時自瀆射精後「不舉」,但最高院認為彭男所提診斷證明書,與犯罪事實毫無關聯,狠狠打臉他的說詞,維持原判7年10月定讞,另台南高分院合議庭,也判彭男應賠償女方120萬元。

桃園,囚禁,少女,軟禁,性侵(圖/翻攝自Pakutaso)

▲最高院駁回男子上訴判刑定讞。(圖/示意圖/翻攝pixabay) 

據判決書指出,2018年3月間,彭男涉嫌在飲料中摻入第三級毒品FM2,使女方喝下後昏迷在床上,彭男先是脫去女方衣褲、上下其手,接著自瀆射精後,再用下體侵犯小美得逞。法院一、二審均依涉犯強制性交罪,判處彭男7年10月徒刑,但彭男不服判決又上訴最高院,還提出身心障礙證明書及診斷證明書,辯稱自瀆射精後,男性應有一段「不應期」(refractory period:短時間內無法勃起),否認有強制性交,但最高院認為,首先診斷證明書記載的身體健康狀況等,與認定的犯罪事實毫無關聯;其次「不應期」因人及年齡而異,而彭男年輕力盛,不應期的時間理應較短,難以認定與事理有悖,因此駁回上訴、判刑定讞。

另外,除刑事之外,被害人小美及家屬,認為彭男違反他人意願、侵害貞操權、性自主權,也提出民事告訴,並求償200萬元,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參酌彭男名下資產等情狀,判應給付女方120萬元,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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