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340萬縱火鵝肉店2死3傷 主嫌被判15年刑期定讞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新北市土城知名「鼎玉鉉」鵝肉店縱火案,造成2死3傷慘劇,一審新北地方法院依殺人罪重判主嫌蔡興旺無期徒刑,二審改判15年,另2名共犯各13年、11年有期徒刑。高等法院更一審蔡興旺依舊維持15年刑期,案子再度上訴,最高法院考量蔡男已賠償家屬100萬元,上訴駁回,判決15年有期徒刑定讞。

▲新北市知名鵝肉店鼎玉鉉遭蔡男等人縱火,造成2死3傷慘劇。(圖/資料畫面)

根據蔡男說法,鵝肉店林姓老闆的3兒子與綽號「阿龍」的男子進行地下匯兌交易,他和阿龍一共拿了340萬交給林家3兒子,但錢卻遭侵吞,阿龍便指示由蔡興旺「處理」。2017年11月間,蔡興旺找來林家寶、黃煒杰赴鵝肉店討債。2個負責潑漆、1個負責錄影,沒想到油漆潑到正在煮桂竹筍的爐具上,引發火勢一發不可收拾。

在2樓的一張姓員工逃生不及,當場喪命,老闆娘送醫急救後還是回天乏術。另3名員工及鄰居受傷,除了鵝肉店被燒毀,也波及隔壁另一家小吃店。

先前開庭,蔡男雖辯稱沒有傷害人的意思,但一審認為,油漆、香蕉油等都有標示需遠離火源,鵝肉店又多有爐灶,蔡興旺等人明知恐釀災禍,竟還是潑漆,且引發火勢後立即開溜並未報案救災,有不確定殺人故意,將蔡興旺判處無期徒刑,共犯林家寶、黃煒杰則分別被處15年、13年有期徒刑。二審考量蔡男等人願向家屬賠償及道歉,改判蔡男15年有期徒刑,另2人分別減為13年及11年有期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法官認為,針對3名傷者部分,原審將重傷害罪名更改為殺人未遂,但審理時並未告知,在傷害、毀損及殺人的評價也顯不足,理由不完備,因此裁定發回更審。

高等法院更一審則認為,蔡男犯案後曾計畫潛逃,甚至有串供的情況,意圖混淆偵辦方向,考量已賠償家屬100萬元,因此判決維持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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