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時,出售或重購土地不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圖/資料照)
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近日接獲民眾陳先生電話詢問,最近因換屋想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但是重購土地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是否可申請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就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所定「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至於地價稅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並非認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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