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隨便你搞…」檢察官竟要她當庭脫衣褲:勘驗胸部私處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監察院調查發現,雲林地方檢察署女檢察官莊珂惠訊問越南籍被告時,以涉有歧視性的不當言詞斥責;另在無急迫性下,堅持立即在無人的偵查庭內座椅上勘驗女性被告胸部及私處,嚴重損及被告權益,昨(7日)以12票比0票,通過彈劾,全案移送司法院審理。

▲在彰化地檢署偵查庭內公眾座椅上勘驗女性被告胸部及私處,檢察官遭彈劾。(圖/監察院提供)

監察院今發布新聞稿指出,台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莊珂惠,於訊問越南籍被告時,以涉有歧視性之不當言詞加以斥責;另於並無急迫性下,立即勘驗妨害婚姻女性被告之胸部及私處,均嚴重損及被告權益,核有重大違失,監察委員王美玉、林雅鋒提案通過彈劾。

監察院表示,莊珂惠前於任職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期間,偵辦越南籍被告涉犯詐欺案件,在訊問時,多次以涉有歧視性之言詞,且非調查詐欺罪嫌所必要事項指責被告。

監院調查,莊珂惠另偵辦1件妨害婚姻案件,於並無急迫性之情況下,堅持立即在無人的偵查庭內座椅上勘驗女性被告胸部及私處,所踐行之程序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均嚴重損及被告權益,違失情節重大。

監察院昨審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王美玉、林雅鋒所提出之彈劾案,經出席審查會之張武修、陳小紅、楊美鈴、林盛豐、高鳳仙、楊芳婉、田秋堇、江綺雯、蔡培村、高涌誠、江明蒼、方萬富等12位委員一致通過,彈劾檢察官莊珂惠,全案移送司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莊珂惠所涉之違失情節如下:

一、被彈劾人辦理105年度偵字第8561號越南籍阮姓被告詐欺案件,於105年10月27日訊問被告時,對被告為厲聲斥責及涉有歧視之不當言行,包括:「你以為我們臺灣啊是隨便你這樣子的喔!」、「你沒有騙人家的錢〜你這樣子你告訴我,你自己有多少錢,你有本事賺到100萬,你這樣子,蛤〜你100萬要賺多久。」、「你賺的2萬塊不用吃穿,不用租房子,啊然後還可以付學費?你跟我講怎麼這麼厲害,你是去哪裡買菜,去哪裡租房子,這麼便宜?不要欺人太甚,齁〜」、「你以為每個臺灣人都可以讓你戴綠帽子嗎?」、「……你老公沒有告你通姦欸〜你以為我們臺灣是隨便你這樣玩,隨便你搞,是不是啊」、「你對我們臺灣這個社會有什麼幫助啊!蛤?」,訊問用語及態度,顯有不當,違反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嚴重損及被告權利,有損司法威信,違失情節重大。

二、被彈劾人另偵辦彰化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757號女性黃姓被告妨害婚姻案件,於107年4月24日開庭時,明知當日該署之女性檢驗員外勤公出,署內僅有1名未婚之男性法醫師,本案也非當場發現之通姦犯行,而有必要立即採集體液作為證據,竟於並無急迫性之情況下,堅持立即勘驗被告身體,要求被告在眾人出入未經清潔的偵查庭座椅上,脫去衣褲檢查身體胸部及私處,顯然檢察官是違反比例地膨脹自己的權限,且勘驗當時,被彈劾人並未安排該署內其他女性書記官在場協助製作勘驗筆錄,而係由被彈劾人於庭後自行製作勘驗筆錄並簽名,並未提示予被告令其在勘驗筆錄上簽名,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2條「勘驗應製作筆錄,勘驗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之規定,亦核有重大違失。

被彈劾人所為,除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外,亦已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2條、第10條及第13條第2項之規定,嚴重損及被告權利,且有損司法威信,並因而構成法官法第89條第7項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及法官法第89條第8項準用第51條第1項之規定提案彈劾,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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