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運彩條例 照顧運動員就業機會

立法院會今(22)日三讀通過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規範運動彩券經銷商僱用4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者、曾為運動員者、具有工作能力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1人。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修正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部分條文。(圖/記者劉彥池攝影)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立法宗旨為「為振興體育,並籌資以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協助國際體育交流,健全運動彩券發行、管理及盈餘運用,並促進社會公益」,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和黃國書檢討現行相關條文,分別提出修正草案以補不足。

現行規定運動彩券經銷商僱用4人以上者,應至少進用具有工作能力的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戶1人。為回歸體育運動專業知識並照顧運動員,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的條例修正條文,新增納入「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者、曾為運動員者」。

至於運動員資格認定,依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規定。

現行運彩銷售總金額78%為獎金支出、12%銷管費用、剩餘10%撥入運動發展基金供體育運動發展使用。為使相關規範更明確,這次修法也規範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的比率下限及至發行期間屆滿未支付款的處理,由主管機關定之。

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並規範,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辦理運動彩券經銷商的遴選,應以具體育運動專業知識並通過發行機構舉辦之「評定」者,或於前屆運動彩券發行期間仍為運動彩券經銷商為限。這項修正是希望賦予運動彩券發行機構辦理經銷商遴選能夠更彈性,並讓現任運動彩券經銷商得參與下屆經銷商遴選。

運動彩券自民國97年發行至今已歷經2個屆期、12年的時間,第一屆發行時間為97年至102年,第二屆為103年至112年。

立法院會今日也通過附帶決議,包括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江永昌、黃國書、林宜瑾所提,主管機關應就運動彩券投注標的積極研議,將電子競技列為常態化發行計畫;另評估將虛擬賽事列為投注標的之可行性,併提納入年底行政院版條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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