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教育部駁回「稻江申請停辦案」:務必正常辦學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嘉義縣私立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原本確定8月退場,當時宣布停辦消息一出,多數師生受訪時都表示事前並不知情,感到相當錯愕。而今(3)高教工會公布教育部函文,稻江停招案已經被教育部駁回,換句話說,稻江得繼續正常辦學。

▲高教工會出示教育部函文指出稻江停招案被駁回。(圖/資料畫面)

高教工會指出,稻江沒有經過教育部核准就私自停校,已經違反私校法。而且停招案曝光後,稻江學生及家長頻頻以引發師生權益發動抗議,期間也有不少學生團體聲援,如今教育部於7月1日退回稻江管理學院停辦計畫,並且在其評估規劃停招或停辦前,應正常辦學維持學生受教權益。

而高教工會也指出稻江校方有兩點具體違法事實:

一、稻江未經教育部核准,便私自停止學校109學年度全部招生。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私校各科系所之停招,應經提報教育部審核通過始得進行。然而,經查詢教育部網站「公私立大學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可發現,在教育部民國108年10月21日公布之「109學年度大學校院總量增設調整核定表」中,稻江校方並未向教育部提出109學年度任何科系所停招的申請。但事實上稻江校方卻未辦理109學年度各科系所的招生,由此可證學校在未向教育部申請停招下,便偷偷違法停止109學年度招生,刻意造成學校今年不會有新生入學的既定事實。

依《私校學校法》第72條第2項第2款規定,若有「未報經核准,擅自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或停止招生」,其法律效果為「…法人主管機關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解散…」,屬於學校法人最嚴重之違法瑕疵。是故教育部應主動聲請解除董事職務,全面改派公益董事,以維護師生權益。
 
二、代理校長洪大安,其代理任期自民國108年5月起,至今已逾6個月,卻未私校法另行遴選新校長。依私立學校法第42條規定「校長出缺時,學校法人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學校法人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遴聘校長或遴聘之校長資格不符者,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於三個月內重新遴聘;屆期未完成遴聘或遴聘之校長仍資格不符時,學校主管機關得指派適當人員,於重新遴聘合格之校長就職前,暫代校長職務。」對於屢屢違規、還逾越法定任期的代理校長,教育部絕不該放任不管。

教育部公文如下: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於109年5月28日將停辦計畫報送本部,為確認該校所提停辦計畫與教職員工生進行之溝通情形及是否符合正當程序,本部於6月12日至該校進行教職員工生座談。會中教職員工生表示校內溝通程序確有疑慮,如:無法確實反映其意願、部分教職員工對自身權益未充分了解,以及學生接受安置之意見分歧等,爰本部於7月1日退回該校停辦計畫。

因有學生訴求原校畢業,本部請該校朝先停招後停辦之方向規劃;另有學生表達停辦或停招均會影響其權益,希望由本部進行安置,爰亦請該校評估是否有請本部協助提前安置學生之需求。本部並要求該校進行前述評估時務必正常辦學,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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